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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儿贪便宜买到盗抢车被逮捕
时间:2020-11-18 16:42

   近日,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犯罪嫌疑人崔某,灵寿县人,自小父母离异,初中辍学后跟随父亲在外打工。2017年2月25日,崔某在邯郸市路边贪便宜以2000元的低价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手续的北斗星轿车,当天就开回了灵寿县家中。3月1日,崔某驾车行驶至灵寿县山门口综合警务站时被民警查扣。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 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由此可知,本案中的崔某明知车辆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提示】购买二手车辆一定要仔细看清手续,切忌为贪图便宜购买无合法手续的车辆,留下隐患,还可能触犯法律。通过公开交易或者拍卖,支付合理对价,购买的手续合法健全的车辆不必担心此等法律风险。

 

作者:灵寿县检察院   张连峰  安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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