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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同城公司投资人盼资金使用者早日退还血汗钱,当地已立案两年
时间:2024-01-15 16:28 来源:未知 点击: 199

近日,河北省沧州市汇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同城公司)不少投资受害人向媒体反映:汇同城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导致不少受害人的投资血本无归。然而,后经证实得知汇同城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流向了河北中天邦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简称中邦公司),而为了吸引民众投资,中天邦正董事长陈玉龙在其中更是起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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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受害人来中邦公司参观

如今,汇同城公司的案件侦查工作现仍在开展之中,受害人在感谢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合法权益所付出的不懈努力的同时,也希望案件能够尽快取得新的进展,毕竟从立案至今已经超过了两年。

据受害人反映,陈玉龙在整个非吸案件中处于主导、组织、策划的地位,是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

原来,汇同城公司设立之初,王荣兴是代理翼龙贷的沧州青县业务,由于业绩不理想,他想终止了翼龙贷的业务想要转行。这时候陈玉龙(中邦、斯洛特、立森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找到了他,邀请他一起为其控制的企业进行融资,并且为其描绘了日后公司上市后的蓝图。在这种情况下,汇同城公司之后的融资是为陈玉龙服务了。

据了解,汇同城也是在陈玉龙的帮助下发展起来的。因为在之初,王荣兴无论其如何宣传,老百姓也不会放心的将钱存到其公司,这也是王荣兴之前代理翼龙贷没有做大的原因。但是这一次由于有了陈玉龙的帮助,汇同城公司的业务迅速做大。

首先,陈玉龙为汇同城进行宣传、站台,在媒体上宣传中天邦正等企业和汇同城的合作;其次,利用其人脉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参与调研汇同城模式,为汇同城站台;再次,邀请存款户参观中天邦正的工厂,夸大中天邦正的盈利能力;最后,对外进行欺骗性宣传,讲中天邦正即将上市,以此来增强储户的信心。偷换上市概念,用创业板上市来代替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融资能力,即使上市成功,也无法吸引资金,更不可能给地方政府增加税收。

从以上可以看出,陈玉龙先是将中邦公司包装成一个即将上市的企业,利用老百姓及政府官员对于上市公司的迷信,再为汇同城公司进行宣传、背书,让老百姓放心的将钱存在汇同城公司。

汇同城公司投资人盼资金使用者早日退还血汗钱,当地已立案两年(图2)

图为陈玉龙在借助开研讨会包装公司

同时,据受害人反映,汇同城公司所募集来的款项中,有64%都转给了陈玉龙的企业。陈玉龙之所以为汇同城站台、背书,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使用汇同城募集的钱款。汇同城公司以中邦公司的名义发行了16款理财产品,占汇同城发行的理财产品的72%,总募集资金约5亿元(不包括因为陈玉龙不按时还钱而导致汇同城被迫拆借的高利贷款项),其中3.2亿元转给了陈玉龙的企业,可以说整个汇同城都在为陈玉龙打工。

汇同城公司投资人盼资金使用者早日退还血汗钱,当地已立案两年(图3)

图为陈玉龙的工作人员为前来参观的受害人介绍其公司业务

最后,汇同城的资金链断裂的原因就是陈玉龙屡次的逾期还款导致。由于陈玉龙无法在其约定的时间内还款付息,导致汇同城只得再去借高利贷来对储户付息,这样无异于饮鸩止渴!导致汇同城的债务进一步扩大!迄今为止,陈玉龙的企业尚欠汇同城公司本金1.04亿 ,利息自2020年至今约18969600元/年。

由此可以看出,陈玉龙是这个非吸的主导者和受益者,其行为完全符合非吸的犯罪构成,其行为侵犯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危害国计民生,使国家经济遭受严重损害。

虽然在表面上陈玉龙和汇同城之间有借款合同及股权投资协议等等,但这只是陈玉龙企图用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手段,无法抹煞陈玉龙参与并主导非吸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再者,在刑事案件中强调的是实质性、穿透性的审查,资金链是重中之重。从本案的资金链就完全可以看出,绝大部分资金流向了陈玉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作为投资受害人之一的张文成说,希望能向有关部门了解两个问题,一是经侦部门自2022年2月3日立案侦查,至今还差一个月就满两年了,除了 2022 年4 月 19日发布过报案公告外至今再也没任何通告或公告,报案人始终没有收到受案回执和手续,也不知道追缴回来的资金情况,有关部门能否把汇同城公司的资金流向数据公开?即:非法集资的1.9亿元去哪里了?如果已经追缴,是否可以发还给投资受害人?

二是汇同城公司的资金流向对象主要是青县的小微企业,服务到经济实体上,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前期,汇同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是合法、规范的,是服务于青县经济发展的。也正因为如此,汇同城公司的法人才被相关部门赋予了很多名誉及荣誉。但随着中邦公司及陈玉龙的出现、参与、利用王荣兴到实际收取使用我们的资金,汇同城公司的风向才发生了逆转,从合法经营、服务青县的初衷,成了陈玉龙的帮凶,陈玉龙与中邦公司是否构成犯罪?本案除对汇同城公司及王荣兴立案侦查之外,是否应当对中邦公司及陈玉龙依法立案侦查,并对陈玉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作为汇同城公司的投资受害人,他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追缴中邦公司法人陈玉龙及其所控制的相关公司的集资款及利息和收益,加大对恶意不还钱和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迫使他们尽快还钱。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要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进度和结果,充分保障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之规定,本案能否保障投资受害人的上述权利。

受访专家认为,如果A公司所募集钱款大多数流向B公司,且B公司法人还为A公司站台、背书,为了A公司能够募集更多的钱款。那么,B公司法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非吸的犯罪构成,理应归案,其非吸资金转化的资产应当被立即追缴。

[责任编辑:于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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