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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陕西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对经渭南市政府批准的 渭南市公安局交
时间:2024-12-14 11:23 来源:未知 点击:

研习组按:习总教诲说,“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二款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

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研习组认为:对习总教诲阳奉阴违、尸位素餐、胆大妄为、玩忽职守、官官相护,敢于公然践踏宪法精神原则者,均是一帮民族败类,一群禽兽不如的东西。

 

近年来,据众多民众向研习组反复投诉: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三部门2022年4月11日制订、报请渭南市政府批准(据了解没有报请市政府批准的证据,极可能是假冒)后于2022年4月18日施行的《关于施行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非但激起强烈民愤,更是违宪违法,严重侵犯了公民财产权中的使用权、收益权。纷纷议论:这三机关及渭南市政府的胆子也太大了,殷切期望人大机关对该《通告》的违宪性、违法性予以审查、撤销。

对此涉及民生问题的投诉,研习组高度重视。近年,就近委派研习员到渭南进行实地调查后发现:投诉问题属实,《通告》影响恶劣。

众所周知:就行政法而言,对政府机关来说,法无明文规定,皆不可为;但对公民来说,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特权,任何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二款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通告》内容显示:自2022年4月18日起,每个工作日的7:00-20:00实施机动车限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则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限行区域主要是渭南市主城区的部分区域。具体是:临渭区为渭清路以东,沋河东路以西,汉马街以北,310国道(不含)以南。高新区为崇业二路以东,渭清路以西,西潼路以北,310国道(不含)以南。除明确注明之外,以上路段均包含在禁限行区域内;渭清路与310国道重叠路段不限行,确保经过310国道城区段的过境车辆正常通行。

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等等

渭南市政府和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四部门的上述作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侵犯了广大公民、企业、单位等对其所有的机动车辆充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譬如:一、某公民、企业、单位对其所有的机动车辆的尾号为1,依据该《通告》规定,该车每周一是不能在渭南市的上述路段通行的。而一年有52个周一,那就意味着该车一年365天当中就有52天不能在渭南市的上述路段通行。该《通告》使物不能尽其用,这难道不是严重侵犯了公民、企业、单位对其所有的机动车使用权的严重侵犯?

二、若某公民、企业、单位是用该机动车来谋生赚钱的,而这52天停车期间非但不能用该机动车来谋生赚钱,关于该车辆的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停车费等一系列费用却一分钱都不会少,这难道不是对公民、企业、单位对其所有的机动车收益权的严重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综上所述,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三部门制订的,报请渭南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的上述《通告》严重违宪违法,研习组深感问题严重,责任重大,故特提请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对该违宪、违法的《通告》予以审查、撤销,以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平息民愤。

 

此致

中共渭南市委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政协渭南市委员会

中共临渭区委 临渭区人民代表大会 政协临渭区委员会

 

                        

报告人:习总依法治国与环保战略研习小组

               闲云 路信 西北风

 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敬呈:国家领导 各级党委 人大 政协 社会工作部 监察委 信访局 政法委 法院 检察院 公安 相关学校 医院……各界媒体

     

附,研习组法律与国策顾问垂询电话:155 011 93931   138 0871 7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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