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工程款反目成仇,虚假诉讼暗藏玄机。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二四建设公司)与自然人刘继凯本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却因为十几万元的工程款闹上法庭,当事人刘继凯虽然赢了官司,但最终失去了“东家”,还被多年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全家人的生产、生活大受影响,目前举步维艰。

事情得从2015年说起,据当事人刘继凯介绍,2013年3月,四川众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众拓劳务)承建二四公司徐大堡搅拌站工程项目由他本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于2013年12月全面竣工并通过验收。工程竣工后,自己多次向众拓劳务催要工程尾款16万余元均被拒绝,最终一纸诉状将众拓劳务列为第二人,二四建设公司第三人诉至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但因管辖权问题转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众拓劳务承认公司还差他劳务费165765.17元,而没支付的原因是二四建设公司没有向众拓劳务支付工程尾款,所以该笔款项没能准时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刘继凯。
二四建设公司辩称,没有支付众拓劳务公司尾款是因为实际施工人刘继凯在2004年9月—2007年12月期间租赁核二四建设公司四川租赁站周转材料及设备租金131516.07元,加上超付工程款13688.51元,刘继凯实际还差二四公司费用145204.58万元。期间的2015年6月30日,二四建设公司还给众拓劳务作出《关于刘继凯所欠民用事业部款项从徐大堡搅拌站建筑工程款中扣除的函》,其内容显示:二四建设公司民用事业部租赁中心与四川分公司已向徐大堡项目部发函,要求将尾款截留并与当事人刘继凯对账处理。
众拓公司称,不清楚二四建设公司为何会从众拓公司的涉案工程款中抵扣刘继凯个人的债务,但也没提出异议,函件最后交由当事人刘继凯处理。
但当事人刘继凯认为,至始至终没有收到二四建设公司所谓的工程款超付和租赁费的函。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刘继凯作为徐大堡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且已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竣工通过验收,众拓劳务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5)游民初字第3088号判决书显示:众拓劳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65765.17元,并以工程款本金165765.17元为基数支付资金利息,即从2014年11月1日起支付。
一场简单的劳务纠纷最终以刘继凯胜诉收场,浪不惊、鱼不跳,一切视乎显得异常平静。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 2018年8、9月份,刘继凯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自己被二四建设公司告了,其被诉的原因是2002年6月和2004年7月与二四建设公司签订的两份《四川省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和《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两个项目租赁费用共计近459698.83元,除去平时支付的费用,尚欠公司133627.07元,二四建设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刘继凯支付133627.07元的租赁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继凯两个项目所欠原告二四建设公司133627.07元的租赁费用成立。(2018)川0704民初2366号判决显示:判决被告刘继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核二四建设公司133627.07元租金,并支持原告主张的从2007年1月1日起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其损失。
拿到判决书后刘继凯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始终不欠二四建设公司的租赁费用,公司主张的费用是在二分公司八区8#楼和二分公司21—6幢的工程款中已品迭,何来欠租赁费一说!而2015年6月30日,二四建设公司在给众拓劳务作出《关于刘继凯所欠民用事业部款项从徐大堡搅拌站建筑工程款中扣除的函》中已明确了当初的租赁费用是131516.07元,而二四建设公司在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起诉的金额又变成了133627.07元,所以刘继凯怀疑公司是两本账。
“一审游仙人民法院判决后我表示不服,一边委托律师收集证据,一边准备二审上诉,但因很多主要证据不在我的手上,虽然递了上诉状,最后还是无奈撤诉”。他一阵苦笑:“这是(2019)川民终314号民事裁定,准许我撤回上诉”。
2020年8月10日,游仙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二四建设公司申请执行刘继凯租赁设备费用158258元的执行标底,而此时的被执行人刘继凯因无偿还能力被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明明是通过项目工程款品迭了的费用,公司耍无赖硬说我还欠他们租赁费,这不是强盗行为是什么?”刘继凯显得很无奈:“他们公司赌定我拿不出两个项目的工程结算报告,所以才肆无忌惮地与我对簿公堂”。
2021年6月,自认为走投无路的当事人刘继凯以二四建设四川分公司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信访,要求该院停止对(2018)川0704民初2366号判决的执行。
当事人刘继凯一边着手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信访,一边又继续向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1、判令二四建设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33627.07元及从2005年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地资金利息;2、支付上诉人(2018)川0704民初2366号案件和(2019)川07民终314号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5692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庭审中,刘继凯表示案涉工程系二四建设公司单方结算,实际未结算的工程款还有133627.07元未支付,自己又拿不出案涉工程的结算清单和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其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没有证据可以佐证。所以,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认为;本案中,刘继凯因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导致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驳回了刘继凯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74元的一半即1487元。
也就是在这个节骨眼上,与刘继凯相交多年的女朋友向他提出分手,其唯一的要求就是刘继凯必须取消失信人员黑名单。对于一个五十多岁的中年男人来说,二次婚姻给他带来了无尽的希望,也是人生最后的归属。“在那段时间里,我认为自己抑郁了,不愿说话,不愿出门,不善喝酒的我开始酗酒,对生命和生活几乎有种厌恶感。”刘继凯一阵咽颤:“第一段婚姻就是因为前妻嫌我不会赚钱才离的婚,而现在这个女朋友在物质上从来不对我有任何苛刻要求,只希望出门能够抬头挺胸不被人挫脊梁骨就行,这样的的要求我都不能满足,其生可悲”。
虽然是一身伤痕,但不服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刘继凯还是在2022年9月份将本案再次上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请求撤销(2022)川079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33627.07元及从2005年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地资金利息,支付上诉人(2018)川0704民初2366号案件和(2019)川07民终314号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5692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核二四建设公司承担。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绵阳中院)审理认为:案涉工程是否已经结算且进行了支付,二四建设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其承包的八区8#楼的工程结算书、收条和住宅6号楼的工程造价(预)结算书、收条,证明二四建设公司支付的金额远远低于结算价的金额,既然二四建设公司在另案中“(2018)川0704民初2366号案件”主张了租赁费也得到了游仙法院的生效判决,剩余的工程款理应向上诉人刘继凯支付。
绵阳中院另查明:2018年10月20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704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认为刘继凯尚欠二四建设公司九院八区8#楼和廖家沟住宅21—6号楼在在2002年7月26日至2003年11月22日和2004年1月22日至2005年12月7日租赁费133627.07元。因不服该判决,刘继凯将该案上诉至中院,2019年5月15日,中院以(2019)川07民终314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继凯撤回上诉,并判令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法律文书生效,5月31日,裁定书送达至刘继凯手中。
但刘继凯在该案中明确表示,不欠二四建设公司的租赁费,二四建设公司提起诉讼主要是为了对抗(2016)川07民终2286号民事判决应当支付他本人在辽宁项目的劳务费。
在绵阳中院(2022)川07民终3240号庭辩中,被上诉人二四建设公司的代理人一再强调上诉人刘继凯无法对消极事实以及举证不能作为证据不足的理由,而公司无法举证是因为时间跨度过长,项目相关资料公司已经没有“保管了”,加之与上诉人的这种分包资料也不属于归档范围。
官司能够反转得如此之快还是源于上诉人二四建设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即:8号楼的工程建设工程结算书及收条;6号楼的结算书及收条。几个证明恰好印证了涉案两个工程项目是刘继凯所做,而收条的金额远远低于结算的金额。
上诉人刘继凯认为,6号楼和8号楼结算价款是160多万,而本人在公司所收到得现金明显低于结算价,加之(2019)川07民终314号判决的所有证据,拟证明涉案工程是完全由他本人施工完成,所以租赁费是否在该项目品迭,还需被上诉人提供涉案相关资料。
法院要求,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案涉工程6号楼8号楼支付情况,在当天庭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逾期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被上诉人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是品迭完了的,但是上诉人刘继凯又在另案起诉并将款项执行走了,二四建设公司无赖才起诉了租赁费,现在上诉人又纠缠与工程款,绕来绕去其目的是为了对抗执行目的。
绵阳中院(2022)川07民终3240号判决显示:一、撤销绵阳市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79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
二、由二四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刘继凯支付工程款133627.07元及相应的利息、计算标准于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4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相同);
三、驳回刘继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7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元由二四建设公司负担。
“拿到绵阳中院的终审判决后,我既欣慰又心酸,想想这一路走来,招人白眼,亲朋好友的不理解,同行的不认可,大家一致认为我是个白眼狼。”刘继凯很苦恼:“我也一直在反省,为了区区十几万元劳务费,我和东家是兜兜转转多年,到头来官司又回到原点,事实上我并不差二四建设官司租赁费,打官司只是为自己讨回了公道。但是,自从有了官司后,公司与我中断了所有的业务来往,在这上面我是失败的,少了朋友、断了自己的财路。”
“截止目前,八区8#楼工地尾款还差我11万多,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11万多元转入到夹江单身公寓,现在只能等待公司给个说法。”他说:“夹江单身公寓工地从2006年施工到2008年地震后竣工,但时至今日,公司仍然以没有与甲方搞结算为由拒绝与我算账。”
按照当事人刘继凯的说法,绵阳中院判决二四建设官司支付他的工程款与他需支付二四建设官司的租赁费用一致,资金利息也是在时间上和利率上保持一致,从该院终审判决来看,更是印证了当事人差二四建设公司的租赁费是在八区8#和二分公司21—6幢工程款中进行了品迭。看上去当事人刘继凯与二四建设公司两不相欠,但结果是公司起诉他在前,生效判决后由于他本人没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虽然本金和利息相抵,但他仅需缴纳的滞纳金就高达3、4万元,这对他目前的处境是个沉重的打击。
“明明租赁费是在八区8#和二分公司21—6幢工程款里进行了品迭,二四建设公司吃定我拿不出结算依据和借条百般刁难,硬生生将本已品迭了的租赁费转嫁至徐大堡项目,其心可恶!”刘继凯拿出多份判决:“作为央企,他们浪费司法资源,浪费纳税人的钱财,肆意践踏法律尊严,给我本人除了在经济上造成极大的损失,同时还给我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目前还被纳入黑名单,哪怕倾其所有我也会和他们斗争下去,为自己讨回公道。”
法律界谢先生认为,虚假诉讼一是限于“无中生有”的诉讼行为;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解释》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请民事诉讼”论。该案主要考虑的是: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捏造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法手段予以惩治。第二:从刑法规定来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他认为,(2022)川07民终3240号判决已经说明刘继凯与二四公司租赁费与工程款早已做了品迭,二四公司再以追偿租金为由进行诉讼,明显浪费司法资源;假如刘继凯确实还欠二四公司租赁费,而公司又无法提供或者不愿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而输了官司,那么就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利用已经品迭了的账务进行诉讼,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给当事人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明显有失央企的责任和社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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