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土地被不断征用, 由此引发了众多的涉农纠纷。在这些纠纷中,由于征地补偿事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往往会产生诸多矛盾,甚至因为巨额的经济利益,产生了违背法律的问题。
据榆林市榆阳区马合镇脑冒海则村民的反馈,2022年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于机场建设,2023年5月开始给村民发放征地款。但是部分村民因为是迁入户籍,被村干部称之为“空挂户”,拒绝给这部分村民给予合法的征地补偿。其中两位村民:曹欣15岁,出生后户籍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因为父母离异投奔父亲于2022年6月28日户籍迁回该村。刘换霞46岁,结婚时丈夫是上门女婿,直到女方父母去世,2023年3月29日因夫妻投靠原因户籍迁至该村。


依照村委副书记刘江云的解释,迁入的户籍属于“空挂户”,不得享受该村的所有获益以及国家对该村村民的优惠政策,理由是这项决策是经过村民代表协商的集体意愿。经当地公安机关证实,法律上根本没有“空挂户”一说。所谓“空挂户”源自于90年代的词汇,特征是没有住房没有落户的地方,甚至落户地址都属虚构,一人多户。具有代表性的是为了获取利益,户籍迁入后并不在户籍所在地生活。而刘换霞和曹欣同上述情形并不相符,不该依然因为征地等经济利益驱使拿“空挂户”来说事。根据宪法规定只要合法取得户籍,就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所以村委副书记刘江云所述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村干部不能认为村民不懂法就违背法律不予补偿。

刘换霞生活在本村打理菜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讨论决定,但应当公平对待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歧视和侵害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2023年农村户口新政策的第二条关于集体收益分配权中规定,土地分配等集体经济利益,只要是有户口的,无论大小,每人每年均有分红,但是一旦户口迁出,便不再享受这样的待遇了。
通过各项法律规定可看出,户口才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最有力的依据,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中,对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是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的。即使该分配方案经过了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但村民自治决议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外,其效力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村的村民决议明显存在歧视和侵害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曹欣和刘换霞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
榆林市榆阳区马合镇政府应当切实起到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的职能,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依法保护和平等对待每一位村民,依法保护每一位村民的合法理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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