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无法过户的事实,骗取买受人购房款,并将款项用于个人支出且潜逃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争议焦点
出卖人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的事实,骗取购房款并潜逃的行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无法过户的事实,骗取买受人购房款680万元,并将款项用于归还欠款等个人支出,且更换手机号码潜逃。郭某的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1. 隐瞒关键事实:郭某明知房屋被司法查封,却未告知买受人,导致买受人陷入错误认识。
2. 非法占有目的:郭某将购房款用于个人支出,且无退款能力和行为,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目的。
3. 潜逃行为:郭某收款后更换手机号码潜逃,进一步证明其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
简要分析
本案中,郭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事合同的诚信原则,更触犯了刑法。法院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既保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一判决提醒人们在房屋交易中要充分核实房屋产权状况,避免陷入类似的诈骗陷阱。
案件索引
入库编号:2023-03-1-167-01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刑初1116号刑事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刑终351号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于武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