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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无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举证责任这样分配!
时间:2025-06-02 09:46 来源:未知 点击:

裁判要旨

当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缺失,一方以录像及打印件作为证据提交时,若对方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却无法提供相反证据,鉴于微信聊天记录客观上具备可核实性,此时应由提出质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反驳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争议焦点

没有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对其主张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一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虽非原始载体,但对方未提供反证证明其不真实,且聊天记录内容与案件事实相关,法院可采纳该证据。举证责任应由对聊天记录内容有异议的一方承担,若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具体而言:

1. 证据呈现与质证争议:新网公司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打印件作为证据提交,雄狮公司虽对该证据真实性存疑,却未能提出有效反证。

2. 举证责任的分配转换:由于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了双方的真实交流内容,且双方均可便捷核验聊天信息,在此情形下,举证责任转移至雄狮公司,需由其提供证据反驳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3. 证据认定结论:因雄狮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以证实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涉案软件实际研发情况相悖,需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因此,新网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应当予以采信。

简要分析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没有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当一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录像及打印件,另一方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时,举证责任转移至提出异议的一方。这一裁判意见强调了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以及在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采纳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

【责任编辑:于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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