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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事起争执、被调岗至保安岗,判决:调岗合理,不构成被迫离职
时间:2025-05-09 09:15 来源:未知 点击:

因与同事起争执、从销售岗调至保安岗,裁判:调岗合理,不构成被迫离职!(高院再审)

劳动小便识 2025年05月08日 13:48 湖南

案例编辑︱劳动小便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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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事起争执、被调岗至保安岗,判决:调岗合理,不构成被迫离职(图1)

 

高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销售,月薪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等,其中基本工资为15000元。

2023年4月20日,高某与其他员工在办公区发生争执。高某因此事向公司缴纳了罚款1000元。

2023年7月26日,公司下发通报:”将高某调至综合管理部任职保安,岗调自通报下发日开始执行”。

2023年8月16日,高某以公司恶意调岗降薪为由提出书面辞职,自此其再未去上班。

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通知高某到岗上班,高某于2023年8月27日收到该通知,但一直未到岗。

高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于2023年8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709291.68元等。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2023年8月16日解除;对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高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称:判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60827.28元。

一审法院认为: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高某主张2023年8月16日其向公司提出辞职之日,公司认为应以2023年8月27日高某收到其邮寄送达的限期到岗通知之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裁决书中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2023年8月16日解除,双方对此节均未诉及,故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应为2023年8月16日。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一节,高某以公司未为其足额发放工资、对其无故调岗降薪等存在违法行为自己系被迫辞职,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足额向高某支付了工资、其对高某调岗系高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所致、公司对高某调岗合理且高某拒不服从调岗安排并连续旷工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高某据此诉请公司为其补足未发工资并主张赔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高某上诉称:我自始至终均未同意调岗,某公司强制调岗不具有合法性。我工作至2023年8月16日,因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要求我返回保安岗无法律依据,我不存在旷工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甲方规章制度、业务需要和乙方的实际工作表现,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岗位及相应职责……”第二十一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乙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3、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与同事打架斗殴,或其他无理行为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本案中,2023年7月26日,某公司以高某与其他员工在办公区发生争执,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高某调岗至综合管理部任职保安员,某公司对高某作出的调岗决定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且从高某2023年8月份的工资流水来看,其调岗后的工资标准并未明显降低,故高某提出公司存在强制调岗降薪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高某申请再审称:我从事销售类工作,2023年8月公司强制安排至保安岗位,未征得我同意。公司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调岗不具有合法性,我有权拒绝,因公司违法行为导致我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我返回保安岗位无任何法律依据,我不存在旷工行为。

高院再审认为:公司2023年7月对高某进行调岗系因其与其他员工在办公区发生争执,作为违纪处理结果予以调岗,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调岗后的工资标准亦未明显降低,而高某对调岗决定不满意,未按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方式解决争议,在公司多次告知后仍不到岗,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属违法解除,原审对高某的诉讼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于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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