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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未果,员工在公司上吊身亡!家属索赔90多万!法院判了
时间:2025-02-27 09:40 来源:未知 点击:

因公司拖欠工资

员工半夜到公司上吊身亡

家属提起诉讼

法院怎么判?

↓↓↓

事件回顾:

员工多次索要拖欠工资未果

半夜进入公司上吊自杀

张三叔(化名)系天津森某源公司员工,公司拖欠张三叔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工资,张三叔生前曾多次索要拖欠工资均未果。

当年10月至12月,张三叔未上班,其于12月11日半夜进入公司内上吊自杀身亡。

事后,家属就逝者生前与单位存在的劳动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判公司赔偿张三叔工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工具垫付款、丧葬费等,共计87973.62元。(案号:(2019)津0111民初5156号)

此外,家属又就侵权责任纠纷,状告公司,要求给付造成张三叔死亡的赔偿金85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28200元。家属主张↓↓

■ 公司至2018年11月16日拖欠张三叔工资38900元、保险费15901.28元、医药费1287.9元未支付,张三叔被逼无奈,在该公司车间内自缢身亡。

 公司不支付应给付的劳动报酬,造成张三叔生活困难,公司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张三叔自缢身亡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员工死亡与公司无关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侵害其生命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虽然存在公司拖欠张三叔工资的事实,但属于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张三叔自行于半夜进入公司内自杀身亡,令人惋惜,但公司没有实施侵害张三叔生命权的具体行为。张三叔的死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称,公司不履行给付工资之义务是过错,与张三叔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公司辩称,从张三叔的死因来看,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自杀,并不存在他人侵权的情况;公司没有伤害张三叔生命的故意或者过失,更没有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

二审判决:

不能证明因果关系,

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经公安机关调查显示,张三叔系自行于半夜进入公司内自杀身亡。张三叔生前虽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但未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现上诉人以公司拖欠张三叔工资为由,主张公司对张三叔存在侵权并与张三叔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津01民终340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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