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拖欠工资
员工半夜到公司上吊身亡
家属提起诉讼
法院怎么判?
↓↓↓
事件回顾:
员工多次索要拖欠工资未果
半夜进入公司上吊自杀
张三叔(化名)系天津森某源公司员工,公司拖欠张三叔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工资,张三叔生前曾多次索要拖欠工资均未果。
当年10月至12月,张三叔未上班,其于12月11日半夜进入公司内上吊自杀身亡。
事后,家属就逝者生前与单位存在的劳动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判公司赔偿张三叔工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工具垫付款、丧葬费等,共计87973.62元。(案号:(2019)津0111民初5156号)
此外,家属又就侵权责任纠纷,状告公司,要求给付造成张三叔死亡的赔偿金85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28200元。家属主张↓↓
■ 公司至2018年11月16日拖欠张三叔工资38900元、保险费15901.28元、医药费1287.9元未支付,张三叔被逼无奈,在该公司车间内自缢身亡。
■ 公司不支付应给付的劳动报酬,造成张三叔生活困难,公司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张三叔自缢身亡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员工死亡与公司无关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侵害其生命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虽然存在公司拖欠张三叔工资的事实,但属于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张三叔自行于半夜进入公司内自杀身亡,令人惋惜,但公司没有实施侵害张三叔生命权的具体行为。张三叔的死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称,公司不履行给付工资之义务是过错,与张三叔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公司辩称,从张三叔的死因来看,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自杀,并不存在他人侵权的情况;公司没有伤害张三叔生命的故意或者过失,更没有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
二审判决:
不能证明因果关系,
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经公安机关调查显示,张三叔系自行于半夜进入公司内自杀身亡。张三叔生前虽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但未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现上诉人以公司拖欠张三叔工资为由,主张公司对张三叔存在侵权并与张三叔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津01民终3404号(当事人系化名)
生命的价值不能用金钱衡量,
但法治的尊严必须用行动捍卫,
我们呼吁劳动者珍视生命,
更要坚信法律的力量!
劳动权益受损,
如何维权看这里
▼
科普时间:
劳动权益受损怎么办?
■ 可一键拨打“12351”上海职工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转接2,人工服务法律咨询业务,由专业律师为你解答法律问题。所有法律咨询服务完全免费!
【责任编辑:于武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