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单位证明若仅加盖公章,而无单位负责人签名,不予采信
时间:2025-02-02 07:36 来源:未知 点击:
裁判要旨
当事人提供的单位证明若仅加盖单位印章,而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法院不予采信。
争议焦点
当事人提供仅加盖单位印章,而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的证明材料,该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
裁判意见
本案中,梁某某提交A公司仅加盖印章而无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的证明,以及A公司账户的交易明细,欲证明 705 万元已回流B公司,系用于支付利息。但依据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A公司的证明不符合形式要求,法院不予采信。同时,交易明细仅能证明转款时间和金额,无法证明款项用途为支付利息。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梁某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 705 万元为利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判决认定 705 万元为借款本金并无不当。
简要分析
本案强调了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在形式上的严格要求,即需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否则法院不予采信。这提醒当事人在提交此类证据时,必须确保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当事人应充分履行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 138 号
【责任编辑:于武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