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案例分析 >
邮箱:jcfyzzs@126.COM
当前位置:主页 > 案例分析 >
办案单位以“案情重大”为由延长办理期限,应否进行集体讨论?
时间:2024-09-04 09:41 来源:未知 点击: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实施中的法定行政程序,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上行政机关必须适用。该条款未对“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故如果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对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情形或范围有明确列举的,就应当按照该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规范进行具体列举的,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法制审核程序适用情形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听证程序适用情形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需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没有作出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因日常琐事引发的治安案件,综合案件起因、情节、后果等情况,并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多个法律关系或较大数额罚款等情形,不属于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仅因办案单位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中有“案情重大”的记载便认定该案具有重大违法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故上诉人张某兰关于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冀05行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兰,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某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俊江,邢台市信都区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公安局邢某新区分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某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清。

 

出庭负责人苑某平,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梅某刚。

 

委托代理人陈某利。

 

原审第三人杨某英,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某新区。

 

原审第三人梁某叶,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某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瑞,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兰诉被上诉人邢台市公安局邢某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邢某新区公安分局)及原审第三人杨某英、梁某叶拘留和罚款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23)冀0582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本案中邢某新区公安分局依据调查取得的张某兰、梁某叶、杨某英以及证人徐某印的询问笔录以及梁某叶的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张某兰存在殴打梁某叶的事实。张某兰主张其并未实施殴打行为,该院不予采信。关于张某兰提出的邢某新区公安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问题,邢某新区公安分局提交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显示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张某兰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并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故张某兰该项主张无事实根据。关于张某兰提出的办案期限超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邢某新区公安分局于2022年7月6日受理案件,至2022年9月8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扣除进行鉴定的期间,并经过依法审批延长办案期限,其并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邢某新区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后,经过传唤、询问查证、鉴定、告知等相关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综合纠纷起因、案件情节、身体损伤程度等因素,作出邢某(豫)行罚决字[2022]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兰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张某兰要求撤销邢某(豫)行罚决字[2022]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法无据,该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兰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某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根据该判决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没有将被上诉人作出诉争处罚决定是否经过了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纳入本案的审查和认定范围,更未就此开展法庭调查和组织举证质证。这个新的事实和理由足以证实,一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不全面和客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判决仅以经过了立案受理、传唤、讯问查证、鉴定和告知等一般程序就认定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其所作认定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提交的《呈请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证实,启动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延长审批程序的原因是案情重大,三十日内无法办结,故涉案违法行为当属重大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二、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和出警视频光盘经过举证质证,能够证实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所依据事实的证据不确凿,依法应当为本案认定案件的依据。但上述证据并未被一审法院当做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更未释明该证据不被采信的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采信和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判决仅以部分证据所陈述的事实就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殴打梁某叶的行为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三、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虽是打完架的视频,但该视频所显示的内容与本案需要查明的待证事实有关,一审法院认为该视频只是单纯的出警记录与本案打架无关,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该判决书确实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因此为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上诉人张某兰认定该案需集体讨论决定的理由主要为《呈请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中载明延长办理期限的理由“案情重大,三十日内无法办结”,本案应为重大违法行为。集体讨论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实施中的法定行政程序,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上行政机关必须适用。该条款未对“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故如果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对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情形或范围有明确列举的,就应当按照该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规范进行具体列举的,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法制审核程序适用情形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听证程序适用情形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需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没有作出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因日常琐事引发的治安案件,综合案件起因、情节、后果等情况,并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多个法律关系或较大数额罚款等情形,不属于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仅因办案单位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中有“案情重大”的记载便认定该案具有重大违法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故上诉人张某兰关于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邢某新区公安分局提交的询问笔录、伤情鉴定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张某兰存在殴打梁某叶的违法行为。且该分局接到报警后,履行了立案受理、调查取证、权利告知、伤情鉴定等义务,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和依法送达案涉处罚决定,故被上诉人邢某新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诉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怀勇

 

审 判 员 李智敏

 

审 判 员 赵文志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佳慧

 

书 记 员 申忆宁

 

[责任编辑: 于武栋]
版权所有:廉政风云 | 陕ICP备2020017510号-2 | 本站网址 www.lianzhengfy.com
主管单位:中国廉政建设委员会 主办单位:廉政风云
来信邮箱:jcfyzz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