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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财产保全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时间:2024-08-16 09:48 来源:未知 点击:

“法官,我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怎么被冻结了?怎么解除冻结呀?实在是太不方便了。”“你的财产被我们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了。”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经当事人依法申请对被保全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通过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胜诉权益的兑现。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寻求救济?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如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则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一是财产保全裁定错误;

二是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三是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的标的物被保全;

四是被保全人或第三人可提供其他充分有效担保予以替代;

五是被保全人自行处分保全标的物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寻求救济?

一是申请保全复议。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申请保全复议的,需要:1.五日内提出复议申请;2.说明正当、合法理由;3.提交充分证据。如果被保全人在无正当理由、未收集证据甚至根本无证据的情形下向法院申请保全复议的,经法院审查后可能会被驳回,反而造成不利后果。

二是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执行行为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审查处理。

 

[责任编辑: 于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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