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民事裁定中明确:投保人收到的保险单中载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除和赔偿处理”且责任免除条款已加粗标记的,应当视为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驾驶员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王某京、北京九通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9587号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9404号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3996号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4日8时15分,陈某国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魏石路西沙窝村西口时,将道路西侧的行人李某丰撞出,电线杆撞倒,造成李某丰受伤,车辆与电线杆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国弃车逃逸。李某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国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自卸货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认定陈某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丰无责任。
陈某国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是九通亿达公司,实际车主是王某京。该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王某京主张其与死者儿子李某林达成了口头赔偿协议并支付了37.5万元。
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重要提示处载明:“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上述条款作加黑加粗处理。
天安保险公司提交电子保单投保流程及承保政策,其中电子投保流程:保单录入后,客户会收到验证码及链接,打开链接进行确认,并把验证码发送给业务员。待客户缴费后,电子保单会发送至客户指定的邮箱。在该验证短信中会有“回填投保验证码视为您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等相关投保信息,并已明确知悉免责内容”的提示内容。天安保险公司主张北京市保险行业于2017年已经全面实行电子保单,对免责部分的提示和说明形式都是统一的;该保单系电子保单,在投保过程中天安保险公司已经通过缴费前的短信、电子保单的形式对责任免除部分进行了明确说明。九通亿达公司、王某京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九通亿达公司、王某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共计40万元。
法院裁判
2017年9月4日8时15分,陈某国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魏石路西沙窝村西口时,将道路西侧的行人李某丰撞出,电线杆撞倒,造成李某丰受伤,车辆与电线杆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国弃车逃逸。李某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国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自卸货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认定陈某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丰无责任。
陈某国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是九通亿达公司,实际车主是王某京。该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王某京主张其与死者儿子李某林达成了口头赔偿协议并支付了37.5万元。
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重要提示处载明:“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上述条款作加黑加粗处理。
天安保险公司提交电子保单投保流程及承保政策,其中电子投保流程:保单录入后,客户会收到验证码及链接,打开链接进行确认,并把验证码发送给业务员。待客户缴费后,电子保单会发送至客户指定的邮箱。在该验证短信中会有“回填投保验证码视为您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等相关投保信息,并已明确知悉免责内容”的提示内容。天安保险公司主张北京市保险行业于2017年已经全面实行电子保单,对免责部分的提示和说明形式都是统一的;该保单系电子保单,在投保过程中天安保险公司已经通过缴费前的短信、电子保单的形式对责任免除部分进行了明确说明。九通亿达公司、王某京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九通亿达公司、王某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共计40万元。
案例讨论:您认为:投保人收到的保险单中载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除和赔偿处理”且责任免除条款已加粗标记的,是否应当视为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责任编辑: 于武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