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引流!焦作3人被判刑!
时间:2024-08-03 11:32 来源:未知 点击:
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引流”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网络营销手段。然而,并非所有引流行为都合法合规,部分行为已经触及法律红线。诱人招聘广告背后,暗藏刷单类诈骗陷阱;看似直播体育比赛,实则为境外赌博拉客;进群学习理财技巧,巨额投资“打水漂”……如今,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篡改网页植入暗链、在直播和短视频平台拉客、组建粉丝群发红包等方式,引导或制造流量,为赌博、色情及诈骗团伙猎寻“客源”,再转交或转手出卖给诈骗集团,为他们提供“前端服务”,从而滋生出多种“非法引流”形态的网络黑灰产业,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和网络秩序。
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许某、付某三人先后在河南省焦作市等地,通过网络为赌博、色情引流以获取佣金,使用事先购买某社交平台账号、发帖软件,发布附有二维码、赌博网站网址链接的图片信息,诱导他人下载相关软件。每点击相关链接即可获得佣金,佣金均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结算。截至案发,许某共计获利1.6万余枚虚拟货币,折合人民币115773.09元,付某共计获利1.8万余枚虚拟货币,折合人民币129910.51元,李某共计获利8万余枚虚拟货币,折合人民币584647.71元。
经审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许某、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其余两名被告人许某和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非法引流”是所有诈骗的“前菜”,广大群众应不断增强自身反诈骗意识,警惕各类推广营销电话,不轻易添加陌生人的社交账号,更不要轻易点击陌生人发送的不明链接或进行转账。同时,从事非法引流的团伙以招募年轻人居多,也提醒年轻人在找工作或兼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好逸恶劳,误入歧途,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焦作检察
[责任编辑: 于武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