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老百姓在拆迁过程中遇到强拆已经不是新鲜事儿了。实际上,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是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的。
原告系半截河办事处某村村民,2006年经过村委会以及乡、区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该村建设了自己的住房。2017年开始,本村范围内涉及城中村改造,将原告房屋纳入了拆迁范围之内。因被告街道办不认可原告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拒绝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补偿,导致原告方未能与相关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被告向原告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2019年11月5日,在未超过复议、诉讼期限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房屋进行拆除。原告认为自己的房屋经过了相关部门批准属于合法建筑,被告违背法律规定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遂将街道办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被告街道办主张,被告从未拒绝对原告房屋进行补偿,只是原告要求过高,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原告拒绝拆除房屋,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因此为了保证相关规划的实施,街道办才实施了强拆。
首先,街道办在庭审中认可其参与了2019年11月5日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根据“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街道办应为本案被告。
其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在实施强拆之前,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上述任何一个合法程序。
最后,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已经相关村(组)、县政府及县(区)级建设部门的批准,即涉案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并且虽然被告街道办事处提交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就涉案房屋所占土地被征收的批复,但无涉案房屋已足额补偿到位、开工建设或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下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或决定等证据来佐证。因此,可认定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征收的过程中,拆迁部门未进行补偿就对房屋实施了强拆,一定要及时提起救济程序依法维权。而关于房屋的合法性问题,您不用害怕,无证房屋不等于就是违建,在上述案件中,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已经相关村(组)、县政府及县(区)级建设部门的批准,那么即使没办理证件,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其房屋也不应被认定成违建。如果您在征拆实践中也遇到了类似“被违建”的情况,建议您一定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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