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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也可能构成犯罪!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借贷型”诈骗案依法提起公诉
时间:2021-07-29 15:07 来源:廉政风云 点击:
    廉政风云榆林讯【通讯员 贾敏萍】近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李某构成诈骗罪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棉花加工门市。2014年以来,两人在已有大量外债、经营门市收入有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为其二人经营的棉花加工门市进货、在医院承揽到做被褥生意需要垫资等理由,以高额利息向亲属、朋友、同村村民、顾客等60余人借款共计约490余万元,用于归还部分先期借款本息和给子女买房、找工作等。2020年底因多人催要借款本息,王某、李某无法归还,便双双出逃躲债。王某、李某和被害人之间名义上虽然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该二人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
   办案检察官普法: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借贷式诈骗”。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犯罪分子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诈骗。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检察官提醒:出借人在借款前应事先考察借款人的客观条件,预判其还款能力,不要被蝇头小利而迷惑,以防上当受骗。借款人在向他人举债时,要先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做好还款计划,量力而为,如果自己暂时无还款能力,仍然需要借钱则应向出借人如实告知自己的偿还能力及作出合理的还款承诺,以免出借人陷入错误认识,也使自己免遭牢狱之灾。
责任编辑: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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