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委、县纪委对城固县人大职工何喜军长期吃空饷,公然进行房地产开发,在施工项目中行贿领导、偷漏国家税款、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查而不办,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我再次要求认真调查处理,给举报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陕西省纪委、汉中市纪委:
我叫郑洪成,是汉中市城固县博望街办舒家营村三组人,身份证号612322195608251012,电话13319163199。
我实名向城固县政府、网上自首自己伙同城固县公职人员何喜军为谋私利行贿犯罪的严重问题,城固县委县政府包庇犯罪,不解决问题,我再次举报。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城固县人大职工何喜军,在帮郑洪成(我)联系城固县东方红村办公楼工程承包建设过程中,何喜军向郑洪成(我)要“感谢”费3万元。在工程结算时向城固县东方红村主任王永成行贿人民币现金5万元,行贿审计人员2万元。作为一名老党员我不应该参与行贿,我向组织坦白交代。
2、东方红村委会办公楼的承包施工中,原来是我(郑洪成)想承包修建,在联系过程中,我请城固县何喜军帮忙运作。后来这个工程联系成功。工程通过村委会、村民代表、纪检组共同开会,经过招标过程,我们中标。我挂靠的是汉中市第三建筑公司城固分公司。共建13间两层楼房,建筑面积801.8m2,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即:土建合同458460元,钢构合同486100元,水电合同7021.81元,三份合同总承包价1027581.81元。
开工后何喜军向我要10万元的“感谢费”,我说总共102万的工程,而且钢结构、土建利润还没10万元。只给了他3万的感谢费。何喜军很不高兴,但也收下了。后期工程增加了装修和零星工程。装修工程798307.61元,零星工程229831.5元,合计1028139.11元,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本项目共计2055720.92元,有合同等资料为证。
3、在基础完成时因尺寸不够,实际少修一间房,即12间,在中标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是13间,建筑面积约801.8m2,施工单价1281.59元/m2,少修一间房86.4 m2,应在工程结算时减去86.4 m2*1281.59=110729.37元。
4、工程交付使用后,东方红村主任王永成说,要进行审计,让我把相关资料给县审计局送去。我整理了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送给县审计局审计员小黄。过了几天,小黄打电话要我去审计局,问我资料情况。我说,这个项目程序是合理的,但前期主要是钢结构,土建部分没有多少工程量。主要是装修工程,室内装修是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定的价,按他们自己家装修房的价格而商定的单价,包括地面装修在内,你们审计只是把工程量核查核实,以代表的定价计算就行。少修了一间房减去就可以了。过了十多天,我去问审计情况,小黄说很忙,没审计完,让再等侯。回来何喜军问我干什么去了,我说去审计局了。何说审计能减钱吗?我说要减点,何问我减多少,我说要减20多万元。因为我清楚,装修预算是我做的,代表们定的价能干出来,利润有点低,我把大部分的工程量加大了的,(因原来未考虑要审计),审计能计算出来,又少修一间房,时间大约2017年3月。何说花点钱算了。我说能行吗?资料都送出去了。他说我来办。又说2万送审计,王永成5万元,1万请客得了。第二天我装了5万元,用一个黑袋子给何喜军,何放在车座位上。到11点半了,何让我和他去王永成办公室。王给倒了两杯茶,何说这是好茶。接着王永成问何喜军,现在选人大代表是咋办理,何说付主任提议,上会通过就得了,你想干,我操作,你花钱请客就行。说着中午12点多了,都下班了,何喜军拿着装钱的袋子走到王永成的办公桌拉开柜门,放进去了。并说:你不抽烟,买点好茶叶喝。王永成说别这样!起身挡老何,何喜军马上出门,我们就走了。过了几天,何喜军向我要了2万元装了个黑袋子放进车工具箱里,说上审计局。开车就走了,是在树地门口给的,下午上班后。又过了10天左右,我去问王永成再要点工程款,要给人家付。王永成说工程款领的差不多了。我说差的多哩,205万元的工程款,我才领了120万。王永成说你去财务室查下。我去财务室查了一下,发现后期几笔款都是何喜军领的。当时我想审计还没有出来,税票还没开,怎么把工程款已结清了,我去问何喜军,审计报告还没有出来,税款还没有给公司交,你咋把钱领完了?何说钱都花光了,哪有钱。
5、在村委会办公楼修建结算过程中,村委会主任王永成因为受贿,不能坚持原则,有四项违规违法行为。
①已进入审计程序,而终至审计,并结清工程款。
②应减少修一间房两层共约80.4m2,11万多元,而未减。
③王永成终至审计,未减少审计工程量和相关造价,造成了集体财产流失。
④本项目是公建项目招标工程,中标单位是汉中三建司城固分公司,在工程决算,结算也应是建筑公司结算,出具合法的企业纳税发票,而村委会领导王永成怎么认三个私人、用重复的购料税票充税结算。该行为属伙同偷税的违法行为,偷税金额约6万余元。
6、2010年3月10日早8时许,何喜军开车来我家门口,要我拿1.5万元,他拿1.5万元,共计3万元。送绐城固县博望镇陈世华镇长。那天早上我家里只有1.3万元,去银行取,何说来不及,回家又拿了2000元,计1.7万元,共计3万元。早上去陈镇长办公室有人,下午1时去给镇长陈世华。下午2时,女同志请示陈镇长后,才给联合开发合同上按了“博望镇政府”公章。
城固县西环二路“玉顺名居小区”是何喜军、张少林、郑洪成(我)三个人合伙挂靠城固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小西关村民崔水琴、龚念珍、强志英三家私人联合开发的商品住宅楼,利用三家私人的土地证(崔水琴、龚念珍、强志英集体土地使用证)又征用了小西关村7户自留地1.35亩,东方红1户自留地0.12亩,共计1.47亩。只给个户和村集体交了点费用,未向国土资源局申报,未交费,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至今。我举报过,组织也已经核实,情况属实,但未做任何处理。在办产权登记时,因土地不合法,无法登记。2018年8月份,何喜军拿了5万元,让张少林送给了张宏(博望镇土管所所长)后拿回一张信纸,手写的与自留地无关的证明。
2013年,何喜军与郑洪成(我)合伙挂靠恒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方红村北环路煤厂一块土地联合开发,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因手续复杂,时间太长,2013年5月,何喜军着急拿了2.5万元,向郑洪成要了2.5万元,一并交给张少林送土地局胡局长。之后,该块土地只办了前移33米的土地使用证,后面的22米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何喜军将该块土地全盘转卖给李明桥至今。
2009年3月,何喜军给城固县原电力局小车司机,小田3万元,在施工现场车上给的,我看着的。
事由“东方红小区第二号东北角与电线10千伏太近,电力局要求距离太大,要少修一户,行贿之后再无人过问。
7、何喜军长期利用在上班期间向领导行贿等手段获取暴利。他曾向东方红村支书行贿6万元,只承认了3万元,经查支书退钱3万元;向城固县房管局副局长行贿3万元,经查实,副局长已处理;向税务局所长行贿3万元,经查实,所长已处理;向税征管员行贿1万元,经查实,已处理。何喜军行贿13万元,落实了10万元,受贿者都已查实处理,而行贿者何喜军却始终逍遥法外,不知道他有谁做保护伞?何喜军又于2014年,东方红村社区服务中心办公楼过程先后又给领导行贿共10万元。
8、因我与何喜军当时属于合伙人关系,在何喜军行贿领导26万元,加东方红小区10万元(已落实),共计36万元过程中,郑洪成(我)有知情,也有参与。这些行为违犯了党的纪律,构成了刑事犯,作为一名40多年的老党员,我愿意接受组织批评教育和处理。
以上举报事实已于2023年7月、8月给陕西省纪委、汉中市纪委、城固县纪委反映,至今未有书面回复。
9. 我于2018年8月实名举报城固县人大职工何喜军,从2008年至2014年挂靠城固县恒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搞开发商品房施工,吃空饷和多个项目偷税事实。经城固县政府、纪委、税务局调查,一直拖至2023年9月14日由城固县纪委和汉中市稽查局刘臻等同志给我做了个口头答复:1、纪委对何喜军吃空饷一事,从2014年政府实行车改,对司机要求有放松,接到举报后,对何喜军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没做其他处理。2、由税务局刘臻解释,前期是预核缴税申报征税,完工后是审核缴税开不动产税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没用了,所以不存在偷税事实。(有合同价还用审核吗?)
综上两点,举报人认为:
1、纪委对吃空饷处理不严,敷衍了事,有意包庇。
对税务局刘臻的解释疑问:商品房给业主开税票应该是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价为本工程申报各项纳税基数为准,开具不动产税务发票(因为合同是甲乙双方认可的最真实的符合法律的有效证据,而审核的数据乙方不知道,更不是开发公司不按最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价”申报纳税,而是自己编造了小于“合同价”的假报表申报,最终纳税,开具不动产税票,还有车库、储藏室等从未申报、未纳税,数额巨大)。这不是偷税漏税行为是什么?正常结果应该是:1、按合同价给业主补开小于“合同价”的不动产税票的差额,车库、储藏室补开普通的税务发票;2、按小于合同价的不动产税票,给业主退钱。
10、所有证据在前几次举报都已提供复印件,本人保有原件。


举报人:郑洪成
2024年 7月 9日
来源:民主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