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毕业季
2024届毕业生转眼告别了校园
步入社会
获取落户资格、签订劳动合同、租住靠谱房源
社会“考验”接踵而至
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快来看看
这份“避坑”指南吧!
01
应届生如何获取落户政策?
通过官方渠道,咨询了解相关政策。人才是第一资源,各地都将人才摆在本地区发展战略的核心位置。一个地区引进非本地生源的应届生并非一个部门就能完成,通常是当地的教育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人才应届政策。应届生们若想留在自己心仪的城市,拿到户口,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向上述部门查询、咨询相关政策。
02
给钱即可落户,靠谱吗?
不靠谱。应届生想落户,有人便动起了“歪心思”,承诺给钱就能包落户。应届生们切勿轻信,否则可能“户”财两空,甚至可能因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骗取户口,轻则取消申请资格、注销户口发回原籍,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公司承诺协助办理落户,就一定能落户吗?
不一定。部分公司承诺协助办理落户手续,然而在应届生们入职后便没了消息,大家切记在入职前一定要认真审视所求职的公司,是否有办理落户的资质;签订合同时,尽量以书面形式固定落户条款。
当公司落户承诺无法兑现时,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至法院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Q1
签了三方协议,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三方协议主要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主要解决应届毕业生走上社会就业的户籍、档案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不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涉及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休息时间、薪酬、福利待遇等内容,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畴。
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道、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因此,三方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并不直接受劳动法的调整,双方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02
三方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三方协议对违约金的约定并未作制度上要求。应届生就业与普通社招不同,短时间内就业规模比较大,且非即时到岗,为了保证按时到岗,企业通常会约定一定数额违约金。
而劳动合同对违约金有严格规定,只在两种情况下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在专项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二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应届生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民法典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03
五险一金,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吗?
是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不缴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以上俗称五险一金,其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定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五险一金的约定无效。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04
试用期有时间限制吗?
有。根据劳动法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01
如何寻找靠谱的房源?
一是人要找对。一是通过地方政府网站寻找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通过房屋中介推荐靠谱房源,但应届生们要注意查询中介公司营业执照、所出租房屋的资质信息;三是通过房东直接租赁,但需明确房产证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是否为房东,若不是,需房东出具相应授权文件。
二是房要看好。除了通过网络平台看房,应届生们还应通过实地看房,切实了解房屋实际情况,观察房屋是否存在消防隐患、是否存在群租及房屋内相关设施是否损坏等问题,为防止“提灯定损”,尽量留存好租赁时房屋内实际情况的证据。
02
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有哪些?
要妥善、适当的使用房屋及屋内的物品,否则可能产生违约责任,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在正常的使用范围内,承租人无需考虑房屋及物品的折旧及损耗。这时房屋出租人具有适租义务,即当房屋及物品因正常使用而出现问题,承租人需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负有维修的义务,恢复房屋及相关物品的使用功能。在合理期限内,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有权自行维修,并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若因维修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还可以请求出租人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超出正常范围内使用,造成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坏的,出租人无维修义务,承租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
若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需经过出租人同意才可以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租期结束后,如果装饰装修物与房屋形成附合,也就是房屋和装饰装修物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支付装饰装修物的残值,如果装饰装修物未与房屋形成附合,承租人有权拆除,但拆除时造成房屋损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 于武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