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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判决、有错不纠 中院法官勾结评
时间:2024-01-23 16:06 来源:未知 点击:

西部法治新闻网讯(于武栋)

 

实名举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判决、有错不纠 中院法官勾结评估机构低评煤矿,致原煤老板损失数亿元(图1)

一、案件由来:2011年我们在民间举债1亿元左右投资建设强兴庄煤矿,后因煤炭市场下行,技改周期延长等因素,陆续向王国彦、王锐、袁建军、郑党军、陕西汇鑫担保公司等20余家个人及企业共计“贷款”9600万元。在不能按时清偿贷款利息的情况下,王国彦、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27人分别以民间借货纠纷将我们诉至榆林中院及神木、橫山、绥德等基层法院,后形成生效判决,判决所确认的债务为2亿元左右。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执行并形成《00179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在对我们提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申请及新的分配方案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径直作出《00179-1号裁定书》,并据此将我们在恒硕矿业公司价值12亿元的股权仅作价2亿元而执行完毕。

 

二、具体问题:

1、据以执行的27件生效判决均存在高利贷、重复计算利息等被保护的错误,现仅有11件提起再审并被改判,其余案件目前还未被提起再审。本案所涉王国彦等27起案件均存在未发生实际借款以及高利贷、重复计算利息等数千万元不应被保护的主张,我们在诉讼中就一直抗,惜未能得到采纳。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王国彦等人职业高利放贷、重复计算利息等违法事实浮出水面,经省高院指令,后榆林中院仅对其中11起案件提起再审并中止执行,现该11笔案件均已被再审改判,足以证实存在上述问题,但对于剩余案件目前均未提起再审。

2、决定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已经证明完全是权人和评人员恶意串通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产物,错误暴露明显,《00179-1号定书》已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础,依法应当尽快予以撤销。

1)、选定、委托评估机构程序违法。在绥德县人民法院执行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我们5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期间,由榆林中院委托榆林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的1%股权价值作出评估并作出榆方评报字(2016)第23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在选定评估机构时没有通知我们作为被执行人进行参与,也没有告知我们与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而是直接指定榆林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其选定鉴定机构的程序严重违法,现证明也是具有利害关系、恶意串通所为。

2)、《资产评估报告书》作出已涉嫌故意提供虛假证明文件犯罪。评估时依据横山县煤炭规划开采测绘中心出具的《横山县殿市镇强兴庄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与《横山县殿市镇强兴庄矿(Z12资源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对煤矿剩余可采储量及矿井剩余服务年限的规定明显不符确定强兴庄煤矿储量为165万吨的唯一依据,是由债权人王国彦的弟弟王国明在该《工程平面图》上自行手写上的再无其他依据。而该《工程平面图》是由仅有经营职能的县级事业单位“横山区煤炭规划开采测绘中心”提供。而在此之前的2009年,陕西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映西省横山县殿市镇强兴庄煤矿(整合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载明的煤矿储量明确为837.3万吨。2019年横山公安机关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对榆林市方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立案侦査后,又委托陕西省国土资源部门对煤矿储量进行评估,结论是煤矿至今储量仍有730万吨。其次,他们严重背离煤炭市场价格以调查确定吨煤利润为130元,与当时净利润高于200元严重不符。同时他们故意遗漏我们之前在煤矿的技改投资1.6亿元,造成《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恒硕煤矿1%原本价值12221278.38元的股权价值,仅评估为2224318.22元,不及市场价的五分之一。现证明上述虚假错误完全出自故意,王国彦、田海雁、何金宝、王国明均被公安机关逮捕,背后的权钱交易、司法腐败问题正在深挖。

 

3)、剥夺了我们应有的重新评估权利。在《资产评估报告书》送达当日,我们就书面表示了不服该报告并申请重新评估的意见,第三日就递交了正式书面申请。而办案法官杜保安在《资产评估报告》送达第十四日才向我们说明申请主体不符并要求修改,当我们当日将修改好的申请递交时,杜法官却告知我们该案已由绥德县法院承接办理,我们当日急忙赶到绥德县法院时,答复是案件流转需要审批,再后来便以错过了递交重新评估申请的时限为由拒绝接收,人为剥夺了法律规定的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具有的重新评估的权利。

 

3、《00179-1号裁定书》随意剥夺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我们对《00179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具有的异议权、可诉权,程序严重违法。

 

1)、剥夺了我们作为被执行人法律明确规定的对财产分配方案定的异议权和可诉权。榆林中院对上述27个债权人的生效判决合并执行,并依《资产评估报告书》在2017年5月3日作出《00179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该方案末页明确提示“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我们在收到该裁定书第3天的2017年5月6日就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后又委托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在未能获准查阅全部执行案卷材料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19日递交了《执行分配方案补充异议书》,明确提出作为被执行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方案》,要求法庭将此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并针对其是否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执行法官是否按照规定将我们提交的异议申请送达给其他当事人并征求他们的意见无从得知,但期间不仅没有给我们任何答复,却在2017年7月19日作出的《00179-1号裁定书》,以我们“提出的申请不属于对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为由,直接终结本案执行,按照《00179号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将我们共持有的37.08%股权仅抵债8247万余元变更在27名申请人名下。严重违反《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査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的明确规定。

同时,《00179-1号裁定书》在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年8月14、15日榆林中院在陕西省工商局对我们分别持有的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22.5635%、14.5165%股权进行了变更登记,但迟至2017年8月31日才通知我们领取该裁定书,未送达《00179-1号定书》便执行终结,导致我们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及时行使异议权,本末倒置的办案程序。肆意剥夺了我们作为被执行人法律明确规定的对财产分配方案裁定的异议权和可诉权,明显损害了我们的法定权利。

2)、由于张宝祥在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22.5635%股权中包含横山县强兴庄几百户村民3.023%的股权,该股权系横山县强兴庄村民在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之时认购,并实缴了出资额215万元人民币,对此有股东会决议及说明书为证(见附件)由于未按法定程序处理我们之前提出的执行异议,而直接作出《00179-1号栽定书》并在省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终结了执行程序,导致横山县强兴庄村民作为案外人失去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救济程序,这剥夺了案外人应有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目前情况汇总

 

1、作出《00179-1号裁定书》所依据的30余份生效判决书及调解书,因涉及砍头息、高利贷等问题,其中11份已经再审改判。

2、作出《00179-1号裁定书》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被证实系榆林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海雁、评估师乔顷芸、案涉债权人王国彦之弟王国明串通一气、弄虚作假的产物,该案已经陕西省靖边县法院已判决田、乔两人实刑。

3、办理王国彦申请执行张宝祥等人一案的中院执行局杜保安法官,因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为王国彦等人疏通关系、提供便利及恶意拒收我们提起的重新评估申请书等,经我们反映,目前市检察院以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对其进行立案侦查。以上足以证实作出《00179-1号裁定书》的作出依据严重错误。我们曾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多次请求榆林中院依法撤销该裁定并执行回转,但至今仍无进展。

我们特此恳请政法委能够依法督促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撤销原错误裁定并执行回转,以维护申请人及横山县强兴庄的百名村民股东的权利。

 

举报人:张宝祥,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横山县殿市镇白家湾村,身份证号码:612724196309270415,联系电话15353206768。举报人:刘子清,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横山县城体育西巷,身份证号码:61272419550310001X,联系电话15691216363。

 

 

 

[责任编辑:于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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