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渭南市临渭区法院院长张东亮法官王莉红陪审员赵晓波王爱民等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
报 案 材 料
第002次
报案者按:“一从大地起风雷,便有精生白骨堆。”“金猴奋起千钧棒 玉宇澄清万里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每一个中国公民尤其是法律工作人员都有义务为此宏伟战略而不懈努力,然而陕西渭南市临渭区法院院长张东亮、法官王莉红、陪审员赵晓波王爱民等人却阳奉阴违、滥用职权,无视宪法及民诉法之规定,非法剥夺员工代理资格;做贼心虚,秘密审判;藐视宪法,拒不接受公民监督,让当事人及广大公民根本感受不到公平正义。真是老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报案人1:王理乾,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生,身份证号:610113 19660321 1738,研习员,住陕西渭南市蒲城县孙镇龙泉村六组,电话:155 0119 3931
报案人2:张涛,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生,身份证号612101 19781129 8234,研习员,住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新盛路43号,电话:135 7151 4458
报案人3:高俊德,男,1960年9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12128196009135230,习总依法治国与环保战略研习员,家住蒲城县城南双酒新村商步街,电话:180 9132 1350
报案人4:许三成,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12128196404026712,家住蒲城县孙镇王台村三组,电话:159 2933 4435
报案人5:赵工厂,男,1960年5月10日生,身份证号:612128196005106133,汉族 ,家住蒲城县孙镇刘家洼村二组,电话:130 3290 1818
报案人6:蔡东亮,男,1966年5月10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12128196605106110,家住渭南蒲城县孙镇龙泉六组,电话:173 892 21503
报案人7:邢根军,男,1970年7月15日生,满族,身份证号:61052619700715611x,习总依法治国与环保战略研习员,家住蒲城县孙镇龙泉六组,电话:177 9590 3425
报案人8:包彩媚,女,1954年11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0323195411220922,习总依法治国与环保战略研习员,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西潭头村,电话:150 5899 6533
犯罪嫌疑人1:张东亮,男、50岁左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院院长,涉嫌罪名:滥用职权罪
犯罪嫌犯人2:王莉红,女,40余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院法官,涉嫌罪名:滥用职权罪
犯罪嫌疑人3:赵晓波,男,50余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院陪审员,涉嫌罪名:滥用职权罪
犯罪嫌疑人4:王爱民,男,50余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院陪审员,涉嫌罪名:滥用职权罪
报案请求: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四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理由: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4日8时30分许,嫌犯2王莉红、嫌犯3赵晓波、嫌犯4王爱民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原告张西会诉被告渭南高新区渭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渭河公司”)、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时,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嫌犯组成的合议庭称要审查“渭河公司”公司员工身份代理人王理乾、“远大公司”员工身份代理人张涛的代理资格而休庭。
2023年10月31日8时30分许,即休庭57天后,该“侵权责任纠纷”案再次开庭。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嫌犯公然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理解适用,非法剥夺了“渭河公司”员工王理乾,“远大公司”员工张涛的代理资格,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另,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嫌犯对一个曾经一审、二审都公开开庭审理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发回重审后9月4日第一次开庭时还公开审理,10月31日非法剥夺王理乾、张涛的员工代理资格后就突然变成“秘密审判”,也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
二 张东亮等4嫌犯涉嫌犯罪的法律分析
(一)、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嫌犯公然剥夺了“渭河公司”员工王理乾代理资格的行为,公然践踏《宪法》第三十三条二款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嫌犯剥夺王理乾代理资格是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三条二款的规定,但《律师法》的此条规定是违背上位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三条二款的规定的,是无效的。
为了弄清此问题,有必要重温一下下列6条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三十三条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九条二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通过,1990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比较上述6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民事诉讼法》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律师法》相比较,《宪法》、《民事诉讼法》的位阶显然高于《律师法》。
《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更不能违反《宪法》,一但违背、冲突了,应以《民事诉讼法》、《宪法》的规定为准。
2、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要说王理乾公民仅仅只是的律师资格被含冤吊销了,即使是被判了重刑的杀人犯、抢劫犯……等,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被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担任当事人代理人的资格。
3、如果说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嫌犯以《律师法》第五十三条二款剥夺王理乾公民的代理资格是正确的,但王理乾仅仅是因为一般违法被吊销律师证,还没有犯罪。那为什么杀人犯、抢劫犯……等重刑犯罪公民都可以被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担任当事人代理人,而一般违法并没有犯罪被吊销律师证的公民为什么不能被推荐担任代理人呢?
这难道不是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吗?
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违背者当然无效。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九条二款的规定,公民王理乾(今年57岁)都有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资格,难道法庭代理资格比当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资格还要严格吗?
5、关于代理、辩护资格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只有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虽然违宪,但没有纠正之前还得执行),这说明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含犯了罪的公民、一般违了法的公民)是有相应的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资格的。
6、为什么云南曲靖市中级法院、昆明市中级法院、陕西渭南市中级法院……
等等众多法院能认可本公民王理乾公民以单位法务工作人员或被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详见曲靖市中级法院(2022)云03民终于920号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法院(2023)云01民终3358号民事判决书;渭南市中级法院(2023)陕05民终1164号、1165号民事判决书……】?
难道现在中国的执法环境是“战国七雄”,可以各自逞能,法治不统一的时代?那个法院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吗?
7、法谚曰:“有权利必有救济。”既然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嫌犯要痴心剥夺本公民王理乾的代理资格,那么为什么不敢给公民王理乾一个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以便公民王理乾复议上诉,向全国人大等复议申诉呢?(注:纵然是死刑犯还能赢得一个判决书,公民王理乾难道不可以得到临渭区法院一纸法律文书吗?)
从以上5条法律分析、1条案例比较可以看出,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嫌犯非法剥夺公民王理乾员工代理资格的问题已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这也正是其不敢出具法律文书的原因。
二、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嫌犯公然剥夺了“远大公司”员工张涛代理资格的行为,恶劣地践踏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此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理解与适用: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报案人张涛是以“远大公司”员工的身份出庭代理的,向法庭提交了公司的委托书(介绍信)、公司的给张涛发的工作证、本人的身份证。
按照前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此司法解释中关于 “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理解与适用,张涛是完全有资格以远大公司员工的身份代理出庭的。
可是嫌犯王莉红说光工作证不行,还向张涛索要交纳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等手续,把有其一即可的法律问题,硬说成多项具备才能证明有“合法劳动关系”,曲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毫无廉耻。该非法要求遭到张涛当庭拒绝,于是嫌犯王莉红等当庭剥夺了张涛的代理资格,这是一种严重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
三、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嫌犯公然违反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秘密审判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显然是做贼心虚、企图掩盖事实真相而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该案是一宗曾经临渭区法院一审、渭南市中级法院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子,
嫌犯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人才接手审理此案的。
该案曾经的一审、二审都是公开开庭审理的,即使2023年9月4日8时30分许嫌犯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人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也是公开审理的。
那为什么到2023年10月31日8时30分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就突然变成秘密审判了呢?嫌犯王莉红给出的解释是原告张西会申请秘密审判。
本案只是一宗侵权责任纠纷案,根本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情形,嫌犯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人罔顾该案曾经的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后2023年9月4日8时30分许第一次开庭都是公开审理的客观事实,竟然以原告张西会申请秘密审判为由就秘密审判,难道秘密审判是以原告的申请为依据的?
这显然是嫌犯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人做贼心虚、企图掩盖事实真相而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四、本案从发回重审后2023年9月4日8时30分许嫌犯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时以审查王理乾、张涛代理资格为由休庭,至2023年10月31日8时30分第二次秘密开庭,历时57天,临渭区法院院长张东亮深度参与了此案,是滥用职权剥夺王理乾、张涛代理资格的犯罪主谋,也是滥用职权进行非法秘密审判的主谋。
五、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嫌犯公然当庭藐视宪法,权力傲慢,拒不接受公民监督,这也是滥用职权犯罪的典型作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二款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023年10月31日8时30分许开庭时,报案人王理乾因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前述滥用职权犯罪之行,依据《宪法》第二十七条二款对王莉红、赵晓波、王爱民三嫌犯的审判资格当庭提出质,要求王莉红出示法官资格证,要求赵晓波、王爱民出示审判员资格证,但三嫌犯权力傲慢,滥用职权,拒绝监督,拒不出示。
为此,报案人特此报案。
此致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监察委员会
报案人:王理乾 张 涛 高俊德 许三成
赵工厂 蔡东亮 邢根军 包彩媚
二0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敬呈:中央领导 各级人大 政协 监察委 政法 公安 检察院 法院 ……人民日报 中央电视台……各界媒体
[责任编辑:于武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