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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十被害人愤怒举报该公安机关个别尸位素餐者
时间:2023-10-24 11:43 来源:未知 点击:

——关于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区分局局长刘文先经侦大队大队长李天福孔垂

辉等个别民警严重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的  举 报 信

                                                        第003次

 

国家依法治国与廉政战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是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是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取得实效的关键。

研习组按:懒政也是一种腐败,而且是很平庸的腐败,你占着茅坑不拉屎,就辜负了你的岗位,辜负了组织对你的委托,辜负了老百姓对你的期待,你就是浪费了宝贵的行政资源。那些掩耳盗铃、装聋卖傻,负有法定监督职责的监督机关及工作人员却尸位素餐、拒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人,都是民族的败类、依法治国的窃贼、禽兽不如的东西,都应该被依法罢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二款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举报人(被害人)1:陈浩,男,汉族,1975年1月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178号,身份证号:530103197501090316 电话:138 8867 9873

被害人2:高艳,女,汉族,1985年11月1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26号20幢1212室,身份证号:530322198511101028

    被害人3:李正先,男,彝族,1978年6月15日生,住云南省盘龙区龙泉路935号六村11栋1单元602号,身份证号:532329197806151518

被害人4:崔琳,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1

胜利巷35号附2号,身份证号:53011319861224002X

被害人5张喜明,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

县盐井镇县大街66号1单元3楼1室,身份证号:53212419630322073X

被害人6范婉苓,女,汉族,1993年11月23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3号百大城市理想花园10幢3单元702号,身份证号:532901199311230084

被害人7计美多,女,汉族,1988年9月13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古寨东路400号704室,身份证号:230225198809130529

    被害人8:陈丽琼,女,汉族,1971年10月21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朗悦湾小区2栋1903号,身份证号:530111197110212021

    被害人9:侯桂芳,女,汉族,1972年6月17日生,住昆明市富民县环城南路景秀家园小区3幢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530124197206170040

被害人10杨华先,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

县五星乡黑土村委会山背后14组,身份证号:532233198309291337

被检举人1:刘文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局长,涉嫌罪名:徇私枉法罪。

被检举人2:李天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区经侦大队大队长涉嫌罪名:徇私枉法罪。

    被检举人3:孔垂辉等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办案民警,涉嫌罪名:徇私枉法罪。

被检举人4:云南省路建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罪名:诈骗罪。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茨坝镇花园路立欣洲小区-1层车库

    被检举人5:邓酩耀 ,系云南省路建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罪名:诈骗罪。

    被检举人6:姜李葵,系云南省路建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涉嫌罪名:诈骗罪。

还有很多嫌犯,不一一列举。

事实理由:2019年12月2日,被害人高艳、李正先、崔琳、陈浩、 张喜明、范婉苓、计美多、陈丽琼、侯桂芳、杨华先十人因此前购买位于昆明市盘龙区茨坝镇街道办事处花园路“路建大楼”的“房产”被云南省路建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邓酩耀、姜李葵、杨磊、云南比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诸多嫌犯合谋诈骗(藐视法律,采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将法院查封的房子“卖”给报案人)巨额款项共计7,152,251元一案向盘龙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了案。

    2019年12月12日,经十受害人向盘龙区检察院反映后总算立上了案(发立案告知书的时间为2020年1月2日),办案民警为孔垂辉等人。然至今3年又10个多月已过,其间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催问过无数次也没有什么破案的消息。一群嫌犯一个没抓,主嫌犯云南省路建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邓酩耀等依然做着“生意”,人神共愤!

此案是一个证据事实非常清楚的案子,为什么一拖就是3年又10个多月无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三)

2

提高信息化水平……2. 深化执法公开。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互联网查询接报

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服务,依法及时向案件控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提供电脑信息终端,方便群众自助查询案件信息……

三年十个月以来,十被害人及代理人向盘龙公安分局及经侦大队多次反映无果,真是忍无可忍无法忍!被害人认为:除孔垂辉等办案民警外,作为领导的该盘龙分局局长刘文先,经侦大队长李天福对此后果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这么明显的巨额诈骗犯罪案件,三年十个多月了,没有抓一个嫌犯,给被害人没一个明确的说法,一任重大嫌犯法外逍遥,对公安机关的相关负责人来说,这就是明目张胆的徇私枉法犯罪。

十被害人认为:  被检举人1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局长刘文先,被检举人2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区经侦大队大队长被检举人3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孔垂辉等其他办案民警的上述行为已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一款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没有巨额的利益的驱使,那个公安人员愿意冒着可能坐牢的风险去为别人为自己去做徇私枉法犯罪的事情呢?

古往今来,行贿受贿犯罪与徇私枉法犯罪是一对孪生犯罪,当然也不排除极个别只徇私枉法而不行贿受贿的现象。

本案中诸多重大嫌犯,三年十个月了一个不抓,难道其中没有行贿受贿交易?请监察机关明察秋毫。

综上事实法律,十受害人特此报案。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

                              被害人: 陈浩 高艳 李正先 崔琳 张喜明

范婉苓  计美多  陈丽琼  侯桂芳  杨华先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谨呈:国家领导 各级人大 政协 监察委 政法委 公安 检察 法院 人民日报社 中央电视台……各界媒体

附:被害人政法顾问:习总依法治国与环保战略研习小组(简称“研习组”)        研习组垂询电话:180 913 21350; 155 011 93931

135 715 14458;  177 959 03425                     

[责任编辑:于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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