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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引纠纷 司法弘扬好风尚
时间:2023-05-22 08:41 来源:未知 点击:

【案情简介】陈老汉与王老太太是老两口,双方生前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陈老大、长女陈小甲、次女陈小乙。平时老两口和大儿子一家住在老两口名下位于城西区的家中。之后,老两口先后过世,死亡时均未留有遗嘱。2017年,陈老大也因病去世,陈老大的合法继承人为其配偶李女士和女儿小陈。陈老汉老两口位于西宁市城西区的房屋现价值为1200000元,在老两口与陈老大先后去世后,该房屋由小陈居住使用。继承人陈小乙、陈小甲、李女士、小陈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致使纠纷产生。李女士、小陈一家三口长年与老两口共同生活,在老两口生前,李女士夫妇在精神上、生活上对老两口进行了关心和照料,而且在经济上也提供了必要的生活条件,对老两口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陈小乙、陈小甲因工作生活等客观原因,对老两口所尽的赡养扶助义务较李女士夫妇相比较少。

  【裁判结果】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陈老汉老两口位于城西区的房屋,由其孙女小陈和儿媳妇李女士各继承50%;二、小陈分别支付陈老汉的大女儿陈小甲、二女儿陈小乙房屋折价款200000元。李女士分别支付陈小甲、陈小乙房屋折价款200000元。

  小陈、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陈老汉老两口位于城西区的房屋,由其孙女小陈和儿媳妇李女士各继承50%;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小陈支付陈小乙房屋折价款150000元,支付陈小甲房屋折价款100000元;李女士支付陈小乙房屋折价款150000元,支付陈小甲房屋折价款100000元。

  李冰 法学硕士,现任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说法】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本案中陈老汉夫妇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为陈老大、陈小甲、陈小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陈老大、陈小甲、陈小乙三兄妹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但因李女士、小陈一家三口长年与陈老汉老两口共同生活,对两位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当多分。陈小乙、陈小甲因工作生活等客观原因,对两位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扶助义务较李女士夫妇相比较少。结合各继承人对两位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程度,法院认定李女士、小陈代位继承的遗产价值为700000元,陈小乙继承遗产价值为300000元,陈小甲继承遗产价值为200000元。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充分体现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尺度把握”和“温情传递”,李女士一家积极赡养两位老人的行为在遗产继承中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与鼓励。司法审判对积极赡养老人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既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使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家庭和睦,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责任编辑:于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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