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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外来媳妇未获征地补偿款起诉,法院:侵害同等待遇的权利,判赔补偿费
时间:2023-05-19 09:36 来源:未知 点击:

近日,广西高院发布了一则案件。2009年,徐某香与李某旗结婚,并将户口迁入李某旗家庭户。徐某香的原籍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村民徐某香户口迁出起不是本村村民户籍,不得享受本村屯的各项集体经济收入支配。2016年,该村集体所有地“a地”被征用,获得土地补偿款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以1996年土地调整分得土地的人数来分配。鉴于徐某香1996年并未在其村内,故其未分得上述征地补偿款。2017年,某村集体所有地“b地”被征用,获得土地补偿款,徐某香的家庭户在此次征地中被征收0.386亩,获得38,600元,但其以其名下没有承包地,未能分到额外征地补偿款起诉该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会议讨论“以1996年土地调整分得土地个人人数来分配”的内容侵害了徐某香获得同等待遇的权利。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徐某香第一次征收土地补偿费。第二次征地补偿时以户为单位统计村民被征收承包地面积和发放补偿款,李某旗家庭户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款,徐某香与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该征地补偿款。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第二次征地补偿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于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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