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综合新闻 >
邮箱:jcfyzzs@126.COM
当前位置:主页 > 综合新闻 >
渭南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时间:2022-10-14 13:33 来源:未知 点击:

 

10月11日上午,渭南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市监察委员会委员曹铭玉,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易新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永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伟参加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祖亮主持新闻发布会。

 

 

对不主动参与核酸检测、故意隐瞒行程、参加聚集性活动、造谣传谣等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的打击举措和下步安排,渭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永平做了详细回答。

张永平说,对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外出参加聚集活动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及下一步疫情防控工作中,公安机关配合卫健部门,全力做好高速路口、主要交通干道疫情查验点的治安秩序维护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严密落实“外防输入”防控措施;按照“早、快、严、细、实、准”要求,快速高效、全面精准做好流调溯源工作,以最快速度遏制疫情传播风险;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于武栋]

版权所有:廉政风云 | 陕ICP备2020017510号-2 | 本站网址 www.lianzhengfy.com
主管单位:中国廉政建设委员会 主办单位:廉政风云
来信邮箱:jcfyzz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