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于银行而言,每一起骗贷案都是一部血淋漓的教材,每位银行信贷从业者都要深入剖析这些骗贷案,从中吸取教训,并据此完善内控机制。
2018年至2023年,缪某指使他人通过注册、收购、代为管理等方式取得甲能源集团公司、乙商贸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经营控制权。
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缪某在上述企业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指使郑某等人,通过制作贸易合同、对应资金走账交易记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制造上述公司与其他公司、及上述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商品贸易的假象,虚构上述公司经营能力,后以上述虚假经营材料骗取4家银行无抵押经营性贷款共计9000万元,主要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及公司经营开支等。截至本案提起公诉时,上述贷款未归还本金共计8000余万元。
案件剖析
根据判决书披露内容,上述案件犯罪分子用到骗取贷款手段主要有两步:一是取得公司经营权;二是制造商品贸易假像,虚构公司经营能力。
要去识破上述骗贷手段,笔者认为,还是要回归贷款本源,即客户偿债能力及贷款真实用途调查。笔者推测,四家银行之所以没有识破上述骗贷手段,堵截骗贷行为发生,可能主要还是停留在形式上审查调查贷款,就资料而判断贷款,只关注贷款资料完整性,未能注意贷款资料真实性。
对于通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的,一定要注意资料的逻辑性以及资料之间配备性,再加上交叉检验以及突击检查,一般来说还是能够事先发现其猫腻所在,识破其骗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