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找情人 女方公公反杀获刑
时间:2022-11-19 14:23 来源:未知 点击:
山东聊城,男子酒后持刀闯进情人家里,让她在自己和丈夫之间做出选择,因此与情人的公公、婆婆发生肢体冲突。情人公公抢过刀具,一刀将男子捅死。近日,法院认定公公属于防卫过当。
男子李某与情人罗某红是同村村民,两人原本都已经结婚。两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后,两家人很快就知道了,家人也多次劝解,都没什么效果。
李某的妻子因此与他离婚。但是罗某红的丈夫考虑到两个孩子,没有忍心离婚。
后来,李某和罗某红的事情闹得满村皆知。李某也不管,还多次冲进罗某红家里,罗某红家人3次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李某承诺不再纠缠罗某红,但并没有遵守。
而事实上两人也没断干净。事发前,两人闹了点矛盾,有十几天没联系。李某喝了点酒,给罗某红发了很多语音,罗某红都没回。李某开着车,遇到罗某红的丈夫,让对方上车。罗某红丈夫没理他,回到家门口,和父母、罗某红一起等着。
李某随后赶到,罗某红让他离开,李某直接闯了进去,被罗某红的公婆拦住,双方撕扯后倒地。此事,罗某红公公罗某民发现李某手里有刀,就抢了过去,朝李某肚子给了一刀,造成他失血休克死亡。
在这个案件里,存在两个大的争议焦点:一是罗某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二是如果罗某民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他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一、罗某民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合法利益,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行为。
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其目的必须是为保护合法利益。如果是为保护非法利益,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二,必须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则不存在正当防卫。不过,这一条现在有所松动,对于虽未发生,但已经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或者虽然已经结束,但有再次发生的不法侵害也可以实施。
第三,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个案件里,李某冲进罗家,这种行为显然属于一种不法侵害,罗某民当然可以实施防卫。
不过,关键就在于他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对此,罗某民一方认为,李某当时属于持刀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算罗某民造成李某死亡,也不应该属于防卫过当,不该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从实际来看,当时李某只是闯进罗家,没有持刀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在行凶。而且,当时李某处于醉酒状态(体内酒精含量220多),孤身一人,又倒在地上,而且刀已经被罗某民抢走,不可能再继续实施严重伤害。在此情况下,罗某民持刀捅刺李某,显然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而对于防卫过当,刑法仍然按照行为人实际构成的犯罪进行处理,只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罗某民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在这个案件里,李某家人认为罗某民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而公诉机关认为他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那究竟构成的是什么罪呢?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而在于其犯罪目的究竟是剥夺被害人的生命,还是给被害人造成伤害。
如果其目的是为了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即便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属于犯罪未遂。
如果其目的是为了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即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仍然是故意伤害罪,只是要加重处罚。
这个案件里,罗某民虽然造成了李某死亡,但当时他只是捅刺了李某一刀,而且是腹部,之后没有连续捅刺,应该认为他没有剥夺李某生命的故意,所以他构成的应该是故意伤害罪。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最低也要处10年有期徒刑。
目前,一审法院认定罗某民属于防卫过当,以罗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李某家属丧葬费4.9万余元。
[责任编辑:于武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