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滑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妨从“反常识判决”纠错开始
时间:2021-06-12 22:03 来源:廉政风云 点击:
( 文/柴胡 ) 以320万元入股投资,中途全数撤资,却仍能通过诉讼分得2482万元收益。出自河南滑县法院的这纸判决被指违背常识,亵渎法律。
据中国商报、民主与法制社等媒体报道,累计投资1.1亿元,熬过开发期,建成价值3.5亿楼盘。开盘销售之际,安阳家源房地产公司(下称“家源地产”)遭到撤资多年的2名原投资人诉讼索偿,理由是早在2010年,各投资160万元参与开发,要求其获得项目1/3“利润”。滑县人民法院的两次一审判决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民主与法制网,2021年3月21日)
为什么我们说滑县法院的判决违背了常识,亵渎了法律?
案涉《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书》明确约定,第一期计划投资1000万元,其中家源地产投入520万,2原告分别投入160万元;后续资金视项目进展情况按照比例出资,所投资金不计算利息。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2原告不仅中途以借款形式全数撤资,亦未参加后续投资。
合伙投资中途退股则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这是再浅显不过的商业法则。但滑县法院却在原审判决被裁定撤销、发回重审的前提下,一意孤行,坚持认定原投资人已履约出资,享有相应的收益分配权。
而据媒体披露,该判决系在“拒绝证人出庭”“超审限”的程序违法情形下作出。相关法官不惜程序违法,枉法裁判背后,是否存在利益驱动,很难不令人产生丰富联想。
事实上,即使假定滑县法院关于原投资人股东身份的认定成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该案中,滑县法院的“神操作”是通过不予认定项目后续投资,径行判决2原告仅以第一阶段的320万元投资,参与该价值3.5亿元项目的全部收益分配,且占比逾1/3,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这意味着,该判决不仅认定2原告获得了高达776%的惊人投资收益,也认定该楼盘项目开发商仅以1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撬动了高达2.65亿元的总投资,即项目杠杆率高达26.5倍!要知道,该项目开发同期,国内一线房地产企业杠杆率峰值不过10倍。
从发生在滑县法院的这一案例,也可管窥当下民事审判领域的高上诉率、高再审率,根源往往在于个别法官在利益驱动下,滥用自由裁量权,深文周纳,曲解法律,屡屡作出违背常识的荒谬判决,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更是对公平正义的公然践踏。
当前,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纵深开展。此前,河南省委也明确要求,“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维护政法队伍肌体健康,真正把公平正义送到老百姓身边”。
目前,这起引起多方关注的反常识判决案已进入二审。对于当地政法队伍来说,履职践诺,其实不在空发多少豪言壮语,扎实有效的教育整顿,不妨从对诸如本案等“反常识判决”的纠错做起。
责任编辑: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