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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事实,枉法裁判 延安两级法院造成我家破人亡
时间:2024-11-14 11:20 来源:未知 点击:

尊敬的领导、广大网友:

我叫古永民,男,陕西省延长县人,今年51201412延长人何雄通过我认识了延长县郑庄乔家沟砂石场老板刘三军。后何、刘二人签订了乔家沟砂石转让协议。约定由受让人何雄接受刘三军的沙石场,以何雄经营后向刘三军提供砂石抵砂石场转让款。我在该转让行为中是中间人身份。

砂石场转让后,何雄因资金不足,向我求助,我给何雄经营乔家沟砂石累计借款25万元。后何雄无力偿还我的25万元借款,就答应我这25万元算做投资款,以后在砂场经营中给我逐步偿还。因为借款一时半会难以收回,我被迫同意了此还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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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雄经营砂石期间,刘三军多次指使社会闲散人员来砂场找何雄催要转让款,因砂场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满足刘三军的要求。迫于对刘三军恶势力的畏惧,2016年,何雄同意了刘三军提出的向延长信合贷款300万元,用于向刘三军支付砂场转让费的建议。由刘三军负责联系贷款事宜,后延长县七里村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刘三军妻子王荣制作了贷款所需资料,在延长县信合申请了一笔300万元的贷款。20167月,王荣又伪造了一份水泥购销协议,由七里村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志龙将从延长信合贷到的贷款300万元打入王荣提供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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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1日,贷款到位后,因何雄和刘三军出现了贷款用途和账务分歧,何雄要求退还砂场给刘三军。后李志龙表示愿意接受砂场,但刘三军说李志龙是一个农民,怕其接手砂场后还不起贷款,而我是公务员,有固定单位,刘三军随即强迫我签下砂场转让协议和还款承诺书。刘三军强行扣除300万元贷款中的200元作为砂场转让款,剩余100万元刘三军与李志龙商量后,打入李志龙儿子李堡章的银行卡中。20168月,刘三军与我签订协议,约定由我来经营该砂石厂,代替延长县七里村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延长信合300万元贷款及利息。迫于刘三军的威胁,加之该砂石场还有我25万元的借款没有收回,我被迫同意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转让协议。后该砂石场一直由李志龙实际经营,20169月,砂石场因无证经营被政府关停

期间,砂石属于无经营主体的砂石场,属于无照经营的灰色企业。与本案借款主体延长县七里村建材有限公司无任何法律上的主体关系。贷款发生期间,两个主体的法定经营者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属于同一责任主体,是两个不同的责任人。

贷这笔300万元的贷款时,我只知道刘三军与何雄商议为尽快归还刘三军的砂石场转让费而去贷款。贷款主体、贷款资料如何办理我一概不知。延长信合发放贷款时间是20167月,我与刘三军签订的砂石场转让协议是8月,我并不知道刘三军帮助李志龙的贷款是骗贷。我接手砂石场后没有见到该笔300万元的贷款,我也没有参与准备贷款资料,没有联系信合,总之,何雄、刘三军、李志龙贷信合300万元是在我接手该砂石场之前就完成了,如果他们“骗贷”,与我无关。我顶多因为接手砂石场应该是承担部分还款的民事义务。可是延长法院却将我判成了“贷款诈骗案”的主犯,真是岂有此理!贷款过程我没有参与,贷款资金我没有使用,我只是被动接手了这个无证经营的砂石场,怎么能成为“骗贷”案件主犯,成了真正骗贷人的替罪羊!

本案中因砂石场无法偿还我的借款,逐同意将我给其的借款25万元变为投资款,以受让后的砂石场经营来偿还我的借款。后因何雄与出让方刘三军产生分歧,致使我的25万元投资款无法收回,我万般无奈才和刘三军签订了砂石场的转让协议。无论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我仅仅是和郑庄乔家沟砂石场刘三军之间产生合同纠纷,而与七里村建材有限公司的贷款纠纷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既没有参与七里村建材有限公司的300万元贷款,我也不是贷款主体公司的法人和股东,更没有实际使用该笔贷款。根本不知道该笔贷款属于骗贷的事实。我与七里村建材有限公司3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无任何法律关系。

本案中真正使用贷款的人是刘三军和李志龙,实际操作贷款的人是王荣,实际贷款主体是李志龙的建材有限公司,联系和疏通贷款机构领导的是刘三军,延长县法院却判决关键人物刘三军不涉案,致使刘三军逍遥法外 ,逃避还款责任和骗贷责任,造成国家和金融单位巨大损失,造成我与妻子离婚,我父亲被气身亡

202012月,我上诉后,延安市中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撤消了延长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附有指导函。指导函内容为:“刘三军涉案,并为该案主犯”。但延长县法院法官李强仍然维持了原一审判决。我提出质疑,李强法官在判后答疑时给我解释说,他曾多次要求延长县检察院追诉刘三军,但检察院拒不追诉,他也没有办法。他让我继续上诉,希望延安市中院进行改判。我又上诉至延安中院,延安中院二审法官王巧芳竟然不顾事实,又维持了延长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延长法院李強法官推卸责任,延安中院法官王巧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明目张胆的混淆是非,枉法裁判。

本案中4个核心法律关系:

1、我与郑庄乔家沟砂石场有25万元的借款关系,后来转为我的股权

2、何雄与刘三军有转让砂石场的法律关系。

3、刘三军伙同王荣、李志龙等人在延长信合做了300万元贷款的全部手续,他们才是这笔300万元贷款的操作人、使用人和受益人

4、何雄不再经营该砂石场后,我才与刘三军签订砂石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我以经营盈利给刘三军还转让款,我经营不到一个月企业被关停。我与300万元贷款没有直接关系

     但是,最终法院判决结果却是由我这个后接手砂石场的倒霉蛋承担了该笔300万元“骗贷”案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这岂不是天大的冤枉!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强烈要:

1、希望延安两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这起冤假错案,还社会一个公平、公正。

2、国家赔偿我被监禁一年零四个月的错案损失,给我赔礼道歉

 

              反映人:古永民

              身份证号:612621197308150016

              电话号码:17382507917

              时间: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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