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直到徐先生收到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其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才知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其并未收到该案民事判决书。
直到现在,此案会如此疑云重重,徐先生发现竟然是神木扫黑除恶漏网之鱼,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扬在背后黑暗操作,原告给张扬送巨款30万元人民币,案件的顺利进展才得到这般照顾。
而据知情人透露,张扬现在是神木市法院的执行局副局长,仗着其父亲张永清(原神木二中副校长)和妻子(神木市公安局干警)的人脉关系和非法积累的大量财富,专业经营高息贷款业务,养小弟数人,分工明确,规模数量惊人。张扬一方面利用职务便利,逐利执法,滥用执法司法权,在诉讼程序上谋取不法利益;另一方面私下通过威胁、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抢夺等方式向债主逼债,在神木令人闻风丧胆。

民事判决书未有效送达 导致受害人无法上诉
莫名其妙的接到执行通知后,徐先生至神木市人民法院档案室查询才知,该案民事判决书系邮寄送达方式向其寄送,但邮寄回执单显示,“未妥投”,原因是“收件人名址有误,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从而导致(2021)陕0881民初8005号民事判决书未有效送达,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徐先生的上诉权。
同时,据徐先生现有新证据表明,神木法院只采信原告的一面之词,糊涂官办理糊涂案,让徐先生蒙受重大的财产和名誉损失,而根据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漏洞百出,背后到底有何猫腻,值得深思。
据徐先生调取通话记录显示,仅有快递派件员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语音的形式向其来电两次,非派件员人工通知,均未明确向徐先生通知取件地点等详细信息。
显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该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并未有效送达。
且该案传票等诉讼材料系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徐先生送达,徐先生亦未向人民法院填写地址确认书,人民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徐先生送达判决书,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从而徐先生并未收到该判决书,剥夺了其上诉权。
新证据证实无违约行为 足以推翻原判决
据徐先生证实:徐先生与被申请人(侯军,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孙家岔镇乔塔村一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50413770。张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芙蓉南路98号40栋了单元1层2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51024029X。张宏勇,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西关路万恒苑4号楼2单元204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512276376。孙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孙家岔镇水井湾村3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603213776。)于2018年4月4日签订《华亿精洗煤有限公司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华亿精洗煤有限公司转让总价款为2400万元,由再审申请人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1101万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西安凤城二路写字楼一套一次性过户给被申请人指定人员以抵付转让金。
合同签订后,因双方协议约定的上述写字楼具体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36号东方濠璟商务大厦804室、805室(未央路与凤城二路交叉口西北角),该写字楼登记所有权人系由徐先生与张艳登记设立的陕西巨洋实业有限公司,徐先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持股60%,张艳持股40%。
故经徐先生及股东张艳与被申请人一致同意,通过将陕西巨洋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经营权变更至被申请人名下的形式实现写字楼的产权过户。遂双方于2018年5月4日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徐先生变更为被申请人指定的高睿娟(系被申请人张伟配偶),将股东徐光荣、张艳变更为高睿娟、陈晨,该公司及其名下的写字楼一直由被申请人实际占有使用。
2020年5月份,陕西巨洋实业有限公司又将股东高睿娟变更为被申请人张伟,且该写字楼现一直由被申请人张伟占用使用。而徐先生提供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及被申请人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显然,徐先生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写字楼过户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亦不具备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被申请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综上,徐先生提供的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糊涂官办糊涂案 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非适用《民法典》的规定。(2021)陕0881民初800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民法典》进行判决,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该判决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履行办理房产过户义务的履行期限于2018年5月31日已届满,并不属于“预期违约”的情形。
另外,该判决书判决解除合同,但对合同解除后果并未一并予以处理,仅判决由徐先生返还华亿精洗煤有限公司,但对徐先生已支付的1101万元转让价款是否予以返还却只字未提,作为公开公正的执法单位,却明显有偏向一方的嫌疑,真是让人难以信服。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双务合同解除类案件时,应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一并予以处理,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据此,原判决明显属于法律适用有误。
虽然,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决的(2021)陕0881民初8005号民事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且存在多处人为倾向性判决,但直到现在,徐先生合理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请求,神木市人民法院并不与通过,斩断了徐先生正当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
多年来,神木市人民法院贪腐成风,一些法院领导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利用手中的权利和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吃拿卡要,执行局法官受贿成性,受贿成风,致使神木市民苦不堪言,一旦有官司缠身,负担沉重,他们知法犯法,滥用手中权力,无法无天,人们怨声载道,背后骂声一片。
截止目前,由于神木市人民法院法官郄小平等人不顾事实,枉法裁判,不予认定审理受害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涉嫌故意包庇认定错误事实,滥用曲解国家法律条文,不以事实和法律作出了枉法判决的裁定书,导致徐先生损失数千万,经济名誉损失巨大,还望相关部门能过问审查,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责任编辑:于武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