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报险,事后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及时报警和报险为由拒赔?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原告梁某购买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为一年。
2023年5月24日晚上21时许,梁某驾驶该车在东兰县隘洞中桥弯道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上同乘人员小美(化名)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梁某在确认自身无大碍后,拨打电话让家人安排车辆过来接小美去东兰医院检查。经检查,小美的 CT 影像诊断为右侧眼眶软组织挫伤。因伤情不严重,小美及梁某当晚即离开医院返回家中,而事故车辆则被梁某自行联系人拖至了某汽车修理厂。
次日下午 15 时 41 分,原告梁某才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请求理赔机动车损失险。当天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对梁某进行酒精测试,两次酒精含量吹气测试结果均为17mg/100ml。东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当天也出具了《事故证明》,仅证明发生了单方道路交通事故,未就事故成因作出分析论证。
汽车修理厂出具修理费用结算单(实为报价单),预估事故车辆维修费用为 53251元。
同年 7 月 26 日,被告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以梁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由致使本案的案件性质无法确定而拒绝理赔,梁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法院判决
东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梁某在事故发生后自行拨打电话给家人要求安排车辆接送伤员去医院检查,在得知司乘二人伤情无碍的情况下当晚即返回家中,其间梁某完全有条件报警而没有报警,事故车辆亦被拖离现场,未尽到保护现场的责任。梁某在时隔 18 小时后方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保险公司的要求下才报警,对酒精测试结果为 17mg/100ml 未能作出合理说明。
原告梁某延迟报警导致交警部门未能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检验、鉴定以及确定其事故发生时是否适合驾驶车辆,导致事故的性质和原因无法查清,违反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险的免除事由。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梁某承担。
作为有车一族,很多车主朋友们都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保险,但是有些车主仍存在“只要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无论何种情况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认知,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警处理,也未保护好现场,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遭保险公司拒赔,不仅无法得到理赔,还会被解除保险合同,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
在出现或者疑似出现车辆保险事故时,要及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尽早知道事故发生原因、固定现场证据和查明损失情况等,避免因保险理赔引发争议,从而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车主们切勿存在大意和侥幸心理,更不可“报假险”。
此外,在车主购买相关车辆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充分释明“如实告知”义务条款并释明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 于武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