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齐世杰、张宁)
1.对你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481735787元千分之九的罚款,计4335622元(大写:肆佰叁拾叁万伍仟陆佰贰拾贰元);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齐世杰和直接责任人张宁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4335622元百分之九的罚款,计390205元(大写:叁拾玖万零贰佰零伍元)。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