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像一个幽灵,跟冤假错案如影随形,似乎每一起冤假错案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如今,刑讯逼供相对比较少了,但是变相刑讯逼供、诱供却屡见不鲜。变相刑讯逼供和诱供和刑讯逼供同样可能导致冤假错案,从某种程度上说,变相刑讯逼供和诱供的危害性比刑讯逼供更大,因为变相刑讯逼供和诱供隐蔽性更强,要推翻采取变相刑讯逼供和诱供方式取得的供述难度更大。今天,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谈谈实践中常见的诱供情形。
本文所指的诱供包括诱供、骗供和指供。
一、常见诱供套路
1、侦查人员:“你这个事情不大,你老实交代,我们简单做个笔录,交代完了,你就可以回去了,我也好跟领导交差。”行为人信以为真,心想这是遇见了好人,把属于自己的事情说了,把不是自己的事情也认领了,配合警察做了几份内容稳定的笔录,刚在最后一份笔录上签完字,警察话锋一转对行为人说:“你这个事情比想象的要严重,你今天肯定是走不了。”
PS:自己干的事情可以实事求是说,不是自己的事情不要乱承认,更不要为了配合警察办案而大包大揽,否则,在法庭上要推翻之前的虚假供述会特别困难。一般来说,当警察主动跟你说事情小的时候,往往事情都不小,相反,如果你的事情很小,他反而会夸大成分说事情比较严重。
2、侦查人员:“你不承认是不是?你不承认罪加一等,这少说也要多判个三年五年,你要是说了,我给你算个自首,你不要让我为难。”
PS:自首和坦白都是从轻量刑情节,没有自首和坦白是标准量刑,因此,不存在“罪加一等”一说。另外,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不是侦查机关决定的,而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地方电话传唤到案都不认定是自首,这完全是浪费司法资源和曲解法律原意,而且对犯罪嫌疑人很不公平。这逼着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之后,需要向外地的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把自首情节确定之后,再由传唤的派出所开车去接送在外地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
3、侦查人员:“你这多大点事儿呀,你这个案子跟我们平时办理的案件相比,那都不叫事儿, 你不要把事情搞大,赶紧说,说完我们下班了。”
PS:事情不大就不会传唤你。
4、侦查人员:“你外面的朋友跟我们领导打招呼了,领导的意思是给你办理取保候审,但是过程还是要走的,你交代完了,今天就回家,你看我把取保候审决定书都带来了。”
PS:很多犯罪嫌疑人一听说跟领导已经打好招呼,看到盖好章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就觉得配合就完事了,各种案件细节在办案人员的引导下作得严严实实,毫无破绽,结果笔录做完犯罪嫌疑人刚签完字,办案人员说搞错了,取保候审决定书是隔壁号里的。
4、侦查人员:“现场的监控视频我们都调取了,你的犯罪过程是清清楚楚,你说不说都无所谓,我们主要看你的态度。”
PS:只有口供不能判,没有口供可以判。
5、侦查人员:“你要老实说了,我高低给你算个自首,回头跟法院打个招呼,给你弄个缓刑,关键看你态度。”
PS:自首的认定是有规定的,不是个人说认定就认定的,否则就是徇私枉法。缓不缓的决定权在法院。
6、侦查人员:“你的同伙把事情都交代清楚了(将材料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一晃而过),你不说就认定你是主犯,你要是配合,我们给你按从犯处理。”
PS:空城计。一般来说,主犯的认定是根据客观事实而定,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法,但特殊情况除外。
7、侦查人员:”你父母最近身体可不怎么好,听说最近因为你这个事情都进医院了,他们都劝你把事情说清楚了早点出去。”
PS:拿家人做文章让犯罪嫌疑人招供是比较常见的手段,这种情况可能需要当事人自己做一个利益取舍。
8、侦查人员:“你是不见棺材不掉泪,不管你在外面是什么人物,你在这里都一样,你说也得说,不说也得说,你不说今天就让你长长记性。”
PS:笔者曾办理某非法经营罪一案,被告人说:“刚开始我实事求是的说,他们说不行,必须按照他们说的说,我不同意,他们就把我拉出去,二话不说啪啪给我几火耳(耳光),说我事情本身不大,但是态度不端正,还说只要我按照他们说的说,做完笔录就放我回去,我领导还在外面等着我,我从来没有见过那种震势(场面),于是就按照他们说的说了。我刚在最后一份笔录上签完字,其中一个警察就打电话让把警车开过来,我就晓得日拐(坏)了。”
二、诱供的危害
诱供最大的危害是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既包括无中生有的错案,也包括轻罪重判的错案。由于诱供行为一般发生在作笔录之前,诱供过程并没有录音录像,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事后陈述,基本上没有证据证明案件存在诱供行为,这导致诱供取得的笔录在法庭上排除起来十分困难,要控告相关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也有很大难度。如果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存在诱供,且供述的内容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大多是不予采信。因此,诱供极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三、如何防止诱供
实践中,很多人比较抵触谈论“犯罪”,这导致其对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和经验知之甚少,一旦他们自己或亲人牵扯到刑事案件中,他们就如同温顺的羊羔,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祭品。因此,学习和掌握基本的刑事法律常识和经验十分有必要。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去会见并提供法律帮助。有的当事人认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必要委托律师,到审判阶段再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正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如果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做不好,那么,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会特别的被动。因此,律师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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